当“充电桩焦虑”遇上不配合的物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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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中国红8888 发表于:2022-8-4 07:46:0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225
“充电桩焦虑”
一直是围绕在新能源车车主
心里的阴霾
原本跟着政策高高兴兴
卖掉燃油车入手新能源
省了油费,不怕限行
却“栽”在了充电上



小区没有公共充电桩

物业不允许私自安装
那么物业不同意
这充电桩就装不了吗?
来看这个案例↓
物业成了“拦路虎”
为节约经济和时间成本,开电动汽车的网约车司机朱先生,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为此他咨询电力部门,被告知需小区物业公司在《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



可是,物业公司以朱先生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盖章。而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
因多次沟通无果,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后不久,朱先生和小区自治组织进行沟通,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支持朱先生。



朱先生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支持、配合朱先生完成自用充电桩的安装申报工作。
法官说法
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先生作为涉案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
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同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在上海
租房工作、生活的居民不在少数
那么,租赁的小区车位
可以安装充电桩吗?



虹梅街道华悦家园居委会

“抖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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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第二条第(五)项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消息来源:湖南高院、浙江天平、法治上海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

分享来源:网易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DS3LHL20534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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