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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系惠农区某小区业主,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长期不交纳物业费。近日,小区物业公司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纳拖欠三年多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称,该公司为汪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汪某未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三年来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但汪某拒不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汪某交纳物业费3000元。
汪某称,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且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如不能彻底维修地下室、小区卫生打扫得不干净、绿化得不好等等,同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做好物业服务,愿意交纳物业费。
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汪某虽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物业公司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具备合法的收费资格,实际上为汪某提供了物业服务,汪某也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在小区地下室的维修、小区卫生、绿化等方面存在瑕疵,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未能妥善沟通解决,结合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按照80%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汪某交纳物业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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