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平-张S 发表于 2021-12-24 21:18:34

老物业被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代表委员会解聘,事隔半个月为何还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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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下午4点在南岸区海昌清水溪(南山澜)居民区门口,重庆大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物业”)工作人员、保安整装待发,居民区所需的相关清洁设备也运输到位,准备进入居民区,依照新签约的物业劳动合同开展工作。可原居民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公司,即重庆加勒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拒绝离场,大有物业工作人员只能等在居民区大门前等待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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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进场的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直到当日深夜12点,大有物业也始终无法进场,这让他们很是无奈,“我们是通过正规途径经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选举成为该居民区新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没想到进场却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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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的所有权人第二次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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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与居民区的合同备案证明
  合同生效近一月新物业难进场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海昌清水溪(南山澜)首届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今年7月份正式成立。因为有超过20%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现有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公司不满意,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便启动了选聘物业的一系列流程。通过公开招标(初审)、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投票等公开程序,大有物业成为了居民区新物业管理公司。
  23日,上游新闻记者看到了有包括居民区所在街道、社区签字的《海昌清水溪(南山澜)居民区第二次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统计结果》。结果显示,该居民区375位投票权人中有261人参与投票,超过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人数的三分之二,有167人投票给了大有物业。大有物业的选聘成功的程序合法合规。
  选聘成功后,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与大有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游新闻记者在盖有由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鲜章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看到,大有物业和海昌清水溪(南山澜)居民区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8日到2026年12月7日。
  按照合同规定,大有物业应该在12月7日就进场开展工作,但事实上,直到12月23日晚上他们都无法进场。
  是什么,让一家得到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认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半个月都无法进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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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向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公司发函询问是否有意续聘
  老物业以各种理由坚持不走
  南岸区海昌清水溪(南山澜)居民区的上一家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是重庆加勒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
  据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透露,居民区启动选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公司之前,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曾向重庆加勒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询问他们是否有意续聘。但该公司没有回应。这意味着对方主动放弃了续聘资格。
  今年9月5日,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发函给重庆加勒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知他们做好新旧物业的交接工作。可是到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公司准备交接的时候,旧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公司的经理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撤场。
  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成员表示,“他们一开始说要月底退好结算,因此我们还与两家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协商,把他们的退场日期推迟到了这个月23日深夜12点前。后来又说现在负责居民区的20名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还没安排新的岗位,如果撤场了不知道去哪里。还以《民法典》第946条为由,指出我们应该提前60天通知,所以拒绝离场。但从我们9月5日发函到现在都过去100多天了,他们还是赖着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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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锁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办公室大门
  紧锁办公室大门老物业“玩消失”
  23日下午5点刚过,正准备前往居民区物业办公室采访重庆加勒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上游新闻记者,远远地看见有人正在锁门离开。他们不仅锁上了办公室大门,还把进入办公室院子的铁门额外加上了一把大铁锁。接着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就不知所踪了,一直到晚上也没有出现。“以前进院子的办公室都是只有一把锁,现在还特别加了一把,而且我们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的办公室也在这个区域。”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22日,该居民区所在街道、社区、业主代表委员会、重庆加勒比物业有限公司和大有物业代表举行过居民区物业交接工作协调会议。重庆加勒比物业有限公司给出了多种理由,包括第一物业档案资料没有整理完成;第二有二十几个员工需要分流安置;第三居民区370多位物业的所有权人,只有160多位物业的所有权人投票同意大有物业,还有200多位物业的所有权人要求他们留下来;第四正在装修的物业的所有权人有许多遗留问题需要解决;第五还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遗留的问题处理。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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