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核桃 发表于 2021-12-25 14:57:41

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未撤出居民区 物业的所有权人还要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吗?

  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物业服务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涉案居民区提供物业服务。后涉案居民区通过法定程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2018年7月,涉案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通知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交接协议,进行交接工作。此后,某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就交接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撤出居民区。同年8月,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将某物业服务企业起诉至法院。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4月完成了交接手续,某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居民区。
  2020年,某物业服务企业起诉涉案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王某,要求其交纳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诉讼中,王某认为已经聘请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拒交物业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居民区通过法定程序解聘某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故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强行为涉案居民区提供物业服务,更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物业的所有权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于2018年7月告知某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务,并要求其于2018年7月底进行交接,故法院认定某物业服务企业为涉案居民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底,此后虽然某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撤出居民区,但不得向物业的所有权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故某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要求物业的所有权人王某支付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物业服务费。
  案件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的所有权人欠交物业服务费、对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履行交接义务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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