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广告费去了哪?宁夏政协委员建议明晰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里的广告收益应归谁所有?怎么才能知道这笔广告费每年收益多少?去了哪?”正在召开的宁夏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宁夏政协委员马中勇提出,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明晰小区公共收益,不要总是一笔“糊涂账”。马中勇提到,《民法典》第282条中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而这些被称之为小区物业的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内的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马中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民法典》规定清楚明晰,现实却朦胧混沌。就拿他自己来说,他从未见过自己所居住小区公示过这笔公共收益的相关账目。
在马中勇看来,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不清、去向不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包括信息不对称。他曾在调研中发现,有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末,在银川市2100多个小区中,只有7.1%的小区有业委会。《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小区的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执行主体缺失,直接影响广大业主充分行使权利,也成为了物业公司逃避公示义务的借口。
马中勇提到,除此之外,《民法典》仅规定了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的义务,对于拒绝公示并未给出具体惩罚措施。现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对小区成立业委会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指导和监督变相成了“审批”。相当部分的街道办、物业办、社区对于业主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故意躲避,缺乏责任担当,甚至一些街道办、社区和物业密切联系在一起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另外,业主在以个人身份维权时,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阻力大、成本高。
对此,马中勇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明确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业委会权责范围,让业委会在筹备、选举各环节有章可循。各地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日常监管标准体系,指导业主依法自治并尊重业主决定,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对物业企业量化评分,建立“黑红名单”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建议自治区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尽快督导各市县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进展情况。对街道办、物业办和社区在业委会成立运行过程中的不担当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监察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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