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吾悦被罚35万!
转供电
“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存在转供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称之为转供电主体。例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写字楼等均为转供电主体。
“中转”一下
竟然违规“赚差价”?
罚!!!
为指导转供电主体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严厉打击涉企非法收费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整治,各地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规收费案件,有效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温州市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共收入电费1209840元,总共支出交给电力局835438.59元,故多收取电费374401.41元。已清退251391.32元。当事人在收取电费中未执行政府定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010.09元。
案例二
四川新希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当事人从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1月31日销售了1101921.9千瓦时电,每千瓦时电价标准为0.7177元,每千瓦时电多收了0.0521元,多收价款57410元。2020年2月开始当事人执行疫情期间优惠95%的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实际收取0.6818元,应收0.6323元,每千瓦时电多收了0.0495元,从2019年2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实际共销售193335千瓦时,多收价款9570元。从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当事人合计多收价款6698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8月19日前将多收价款66980元全部退还相关转供电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永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总共向时代都市广场商业用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合计为6275311元,同期向供电局支付的转供电电费是5455014.08元,结余820296.92元;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向时代都市广场商业用户收取转供电电费1415607.9元,同期向供电局支付的转供电电费是1413726.23元,结余电费为1881.67元。2020年8月起当事人与小区商户签订转供电服务协议,转供电电费以实际用电量按国家规定电价收取,再根据实际用电量按0.28元/度收取转供电服务费。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共结余电费额822178.59元,当事人已清退多收电费818591元,结余3587.59元未清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转供电电费822178.59元(当事人已退还多收转供电电费818591元,未退金额为3587.59元),当事人逾期未退还多收电费3587.59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587.59元,处以罚款28000元。
案例四
瑞安市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违规加价案
当事人在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期间,按照1.45元/度电费和0.43元/度服务费标准向业主代收电费,未执行我省2018年4月1日以来连续6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计多收电费3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还用户多收电费35万元,并对其作出警告和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广大企业、商户和市民对照国家价费政策,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积极提供转供电违法违规收费线索,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受理涉嫌转供电等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将公开曝光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大违法成本。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对转供电等涉企违规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本文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商务合作微信:wz666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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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网 http://dy.163.com/article/GNSRICB40534JIG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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