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物协 |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组建?杭州出台办法
新修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其中一项创新亮点。为进一步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监督等各环节工作要求,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近日,杭州出台了《杭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事关基层社会治理和百姓获得感幸福感。近年来,杭州不断强化党建引领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推进“党建引领、三方协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已创建370个体现杭州优秀物业综合管理水平、具备和谐美好生活环境的“美好家园”住宅示范小区和46个省级“红色物业”项目。但仍有不少住宅小区尤其老旧小区存在着业主大会成立难、业委会产生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杭州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开展了创新探索,通过成立“自管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形式弥补业主大会、业委会空白。在此基础上,杭州积极借鉴北京、广州等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新修订的《条例》里创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在五种情形下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制度上填补了因业委会缺位造成的业主自我管理空白。
在《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总则、组建情形和人员构成、组建程序、工作职责、运行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内容组成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实践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到底怎么组建、如何确定人选、怎样运行等全过程工作要求。
明确部门职责
对市房产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及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居民委员会等工作职责做了明确规定,确保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明确人员要求
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人员结构、主任及副主任的确定、各单位指派人员的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不宜担任业主代表的十种负面情形,有利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顺利组建。
明确组建程序
按照启动组建准备、发布组建公告、推荐业主代表、公示推荐情况、产生建议人选、公示人选名单、决定成员名单、公布成立决定、刻制专用印章等九个环节,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完整组建程序。
明确工作职责
明确了六种不同情形下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前期物业期间组织业主监督合同履行,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或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时履行工作指导组职责,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明确运行制度
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制度,明确新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期纳税申报等要求。明确经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秘书、财务等专职工作人员。
明确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责令其限期改正,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在限期内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可依法撤销或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该决定进行表决。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任期延长、期满重组、移交解散等环节做了明确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履职。
来源:克而瑞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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