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深圳停车管理条例》中与小区业主相关规定(一)|小区维权事业部
https://inews.gtimg.com/newsapp_bt/0/12986141744/641?/1.jpg▌原创:许怿滨 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小区维权事业部主任
▌主攻:小区业主维权、业委会顾问等物业管理非诉和诉讼法律事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停车场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近十七年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实际的汽车保有量达到约350万辆。停车泊位大约250万个,停车矛盾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模、科技发展等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停车场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城市停车管理的需求。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结合执法实践、相关法律、深圳实际具体情况,牵头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停车条例草案)。在整个停车条例草案中,有不少内容是涉及到住宅小区广大业主停车权益、停车管理等方面的,笔者通过梳理和比对,将与住宅小区业相关的规定作个抛砖引玉式的浅议:
一、在停车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明确了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二、在停车条例草案中,对停车场作了法律上的分类,停车场,是指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包括公共类、居住类、社会类停车场。居住类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居住区人员的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区、公寓、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原农村城市化社区等居住区的停车场。居住类停车场就是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公共类停车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机场、码头、车站、体育馆和图书馆等的停车场。
三、在停车条例草案中,提出了“停车服务组织”的概念,是指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提供停车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停车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等。住宅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业主大会,可以作为停车服务组织。
四、在停车条例草案中,提出了“停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停车服务组织在停车场内为驾驶人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设施的维护及秩序管理等服务,驾驶人支付停车服务费(以下简称停车费)的合同。
这个是和住宅小区业主生活息息相关的,也是此前纠纷争议比较大的。停车人与停车服务组织的法律关系,存在“车位使用费”、“场地租赁费”、“保管关系”等几种的不同主张。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类型作出不同的认定。
鉴于“车位使用费”、“场地租赁费”的主张免除了停车服务组织的管理义务,“保管关系”则让停车服务组织承担的责任过重,且“保管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交付”,停车服务中不能说停车人将车辆交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在停车条例草案中,就停车服务过程中产生了车辆损害或车内物品损失的,作出的具体规定为:
(1)停车服务组织为驾驶人提供停车服务的,双方成立停车服务合同关系。停车服务组织以单方声明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等方式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单方声明或者格式条款无效。这里主要是根据格式条款的基本法律规则,在停车服务格式条款中的具体应用。
(2)停车场内的机动车或者车内财物受到损害,停车服务组织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停车服务组织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营性场所的停车服务组织不在此限。
(3)驾驶人未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导致机动车或者车内财物受到损害的,停车服务组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有投保的,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服务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上述具体法律规定最终通过并生效,在停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损失赔偿纠纷将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再如此前,相关的司法争议大,裁判标准不统一。这里的最大亮点是,停车服务组织应当承担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应当证明其履行停车管理的法定责任,且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条例草案中,对于停车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停车损害的,也作了具体规定:
(1)停车场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或者车内财物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条例请求停车服务组织承担责任或者依照相关法律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受损害方选择依照本条例请求停车服务组织承担责任的,停车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给予了受损害方起诉的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停车服务组织或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以上为停车条例草案中的部分与住宅小区业主相关的规定,目前还在法律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还在修订过程中。本文意在把与小区业主相关的条款进行梳理和分析。
作者简介:
许怿滨,小区物业维权专家,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小区维权事业部主任,粤湾律师联盟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住宅小区开发商拖欠维修资金纠纷、物业侵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辅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承接高端商务公寓——深圳X海国际公寓业委会成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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