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管的单位吗?业主有意见向哪里反映呢?
业主没有地方反映问题。物业公司基本没有人管,开物业公司的人非富即贵还有伞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https://wukong.toutiao.com/question/6727414518105768195/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物业公司到底那一级政府或者是那个部门管?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无天,欺负业主房管局管吗?物业就是社会的毒瘤,政府应该早点整治这个社会的害群之马,还广大业主一个舒适的环境。 街道办事处都设有物管科,是物业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
物业公司是为人民币服务的,不是为人民服务的。
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是为人民服务的,社区居委会建有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内设对应政府的健全的政府职能岗位。
主张驱逐物业公司,回归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住宅小区,直接为人民服务。 物业有主管部门,少听那些法盲胡说八道,这些人都是些无恐天下不乱的捣乱分子(物闹),如果你有问题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的街道社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县政府的信访部门,32315及市长信箱,包括公检法院等等投诉或者起诉,如果你实实在在不知找何部门去律师事务所资询他们会告诉你怎样走法律程序,只要物业违法乱纪,这些部门都是你的艰强后盾,有些人为什么他们会说物业与这些部门勾结,最主要的是这些人本身就是法盲、无知及白痴与猪头而且又狂妄自大,自以为是。违法自有国家执法机关处理,违规自有住建、房管部门处理,乱收费自有物价局处理,侵犯劳动者权力自有劳动部门处理,什么事你找什么部门,不要乱找,比如治安违法你不要去找妇联,这些胡说八道的大部分都是冶安事件找妇联的角色,所以他们才会有了什么物业有背景,政府部门不管的说法,如果你问问这些人百分之九十九都会答非所问,都会乱点鸳鸯谱,原因就是他们本身就是法盲,你如果对物业有意见记住这几条,一、证据,这个证据必须得到小区大多数人认可,二、证明材料,这个证明材料同样要大多数小区业主签名认可,三、物业相关的合同内容资料,这个资料必须是物业违返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也必须是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同,四、视频,录音,这个录音,视频必须是完整全过程,断章取意法院是不会认定,五、相关质量,政府权威部门认定或者是这些部门出具的鉴定书,等等,所以说这些证据都是你必须要提供,说好听点就是,证据,证据,证据。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就是物业在小区是为公共区域的服务,是你们小区的公共区域,只有小区公共区域的证据才会被政府及政府执法部门采用,自于你家的证据就是你必须提供等价服务的证据,不能提供任何部门都不会支持你,物业费是大家交的,是为整个小区,不是你单家独院,如果你想单独为你家服务,你就必须出相应的服务费,这就是等价服务,少拿大家的费用为自己找理由,如果你是这种人,可以说你就是想侵占所有交费业主的利益,物业一旦起诉,百分之百胜诉,这就是很多法盲说的物业有后台,物业黑社会的原因,多学学法,多了解一下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白了吗? 有朋友说找居委会,找街道,说实在的,你试试就知道了,居委会找来的物业,他们都是互相踢脚,任何事办不了,包括社区民警在内,倒霉的还是老百姓,都是吃小区业主。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盛瑞公寓的物业经理是片警媳妇,不看上物业这块肥肉能把自己老婆弄来吗?街道居委会能怎么管?门卫里看不见保安,保安扫院子去了,换沙窗的,洗油烟机的随便进,就是120等汽车进不来。居委会看见也装看不见,没长眼。 往哪里反应?它们都穿一条裤子!就得业主们团结起来才有力量解决问题 物业公司的主管单位,最直接的就是本小区的业委会,也就是本小区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有意见可以直接通过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提出。物业公司是拿着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的打工仔,如果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完全可以将其解除管理委托关系,另聘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
现在很多人都在喷物业公司,其实是找错对象。你家里雇佣的保姆不好好干活,还手脚不干净,你不用怨天尤人,直接解雇换新的就成,别把自己当外人。物业公司不好,还没招,原因无非两个:你们业主所选举出来的业委会被收买了,不作为;或者业委会运作管理能力太低,管不了物业公司、不会在市场上选聘合适的物业公司。
很多人现在提出取消物业公司,这也是不负责任的馊主意。术业有专攻,社会早已过了自耕自作的小农经济千百年。你咋不自己养猪、种稻、栽素菜?个人自扫门前雪的习俗,会使小区垃圾成堆、绿化荒芜、车辆横陈。业主自己聘请保洁保安,那谁来操作和日常管理,你愿意长年累月义务无偿的履行管理职责吗?如果某年某月某日,其他业主对保洁保安工作不满意,怀疑你在与保洁保安费用结算上有猫腻,你能承受吗?
所以,小区物业公司的问题其实是小区业主整体素质的问题。整体素质高,业委会就坚强有力廉洁,物业公司就乖乖的对保洁保安保绿尽心尽责。 物业公司基本上是“无政府主义”,真正管它的上级只有小区业主大会。可是业主大会不是固定的组织形式,是松散的个体。它本身没有任何实际决定权力。而物业公司一旦进入小区,小区的一切管理权利、权限都收归它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们发号施令,反过来所有业主再都是它物业公司领导下的平民百姓。业主们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有偿服务,想换掉它物业公司?没那么容易,“请神容易,送神难”,只有到合同到期再说吧,…… 有地方反应,但都是没用的,因为没有单位能把物业服务者怎么样处理。 物业管理一般是依据《物业法》行事的。物业法规定,在一个物业小区内,首先召开物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物业代表,成了物业代表委员会,然后物业代表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有偿物业服务。按照这个原则,物业服务是在以业主主导的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公司是业主聘来服务的。若此,根本不会发大多数生业主(哪怕是一小部分)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对抗的。因为物业公司的命门掌握在业主手里。让他往东他就得往东,根本不敢放个响屁。
可是,正如《物业法》不过也只不过是理论层面的法规。实际上这些法规是人操作的。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自己的物业利益,所以在觉得小区物业公司的问题上,房地产开发商根本不会让什么“业主委员会”来插手选择物业公司这个问题的。这就有一个“操作技巧”。
物业服务是有一个“上级主观部门”的——物业管理办公室——一般隶属于住建局。一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必须在这个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审批。这是“铁律”,否则就是违法——违反《物业法》。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登记备案审批手续是可以通过“运作”避开业主大会的。而招投标也是可以“操作”的。(由于事关机密,在此不便说的太多)因此,大多数业主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合理合法的施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而这一切也都是名正言顺的合理合法的进行的。就是纪检委查,——一切手续齐全——也查不出个子午卯酉来。所以,给很多业主的感觉就是,有物业没人管,物业公司肆意妄为。在这里需要大家记住一个名词也是一个机构:“物管办”。不是没人管!就看管不管。
综上所述,一切有关物业与业主矛盾的根源就在于《物业法》的执行是否规范。物业公司越过了《物业法》中有关“业委会”的产生过程,物业公司就能够“肆意妄为”;物业公司如果实质上遵从了《物业法》的产生、由来,物业公司就是一个服服贴贴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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