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oans 发表于 2022-3-2 22:15:46

业主可否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拒交物业费?

  文章事件
  2018年2月1日,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其中载明:业主、使用人应于每月15-25日主动向物管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5.未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刘红蕊因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未尽到及时维修养护的义务;还同意七楼住户违规搭建;化粪池翻涌,造成环境污染;小区局部地基裸露,有公共安全隐患等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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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红蕊(化名)从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多次催收未果,于是在2021年7月14日因物业费用纠纷将刘红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共能源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464.61元。
  律师观点:
  针对此次物业费用纠纷,冠领律师认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与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刘红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刘红蕊享受了物业服务后,理应及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最后,经过调查考虑到系列案件其他业主举示的证据,加之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服务职能的违约行为。故,判决被告刘红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区域水电费共计2241.96元。至此,此次物业费用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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