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7111 发表于 2022-7-21 14:51:59

不是小区业主可以被选为业委会委员吗?有何依据?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有权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然后在业主大会上选举出业委会委员。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委员必须是小区内的业主,代表的是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不是小区业主不可以被选为业委会委员。全体业主有权选举业委会成员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
业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要想成为小区业委会的委员,必须满足一定的任职条件:
  1.业委会委员必须是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委会委员在业主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2.业委会委员必须具有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业委会委员不能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3.业委会委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完成业主大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委会的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委会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后,业委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2.业委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委会一起共同做好小区的治安工作。
  3.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委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接受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5.部分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委会应当督促其缴纳;

  综上所述,不是小区业主不可以被选为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必须是由小区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必须按照业主大会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如果业委会委员实施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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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cskuciqo 发表于 2022-7-21 14:52:08

  绝对不允许!
  顾名思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不是业主连投票选举权都没有,更谈不上被选举权。这一点不容置疑!
  需要明确的是业主的资格如何认定。
  ①持有产权证者即为业主;
  ②虽未拿到产权证,但持有合法购房合同,并已经实际占用房子者也是业主;
  ③与产权证持有人为共有产权的人,也是业主,但只能有一人享有共同管理权。即几个共有人只能由一人作为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业主。
  总之,基于物权的共同管理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非业主只能在业主授权下行使有限度的代理权,比如可以代理业主的选举权,但不能代理业主的被选举权。

beryl123 发表于 2022-7-21 14:52:11

  坚决不可以!
  业主委员会,顾名思义:就是由小区业主选举和被选举产生的,能够代表业主利益的社会组织。既然不是小区业主,如何能够代表小区业主的利益呢?
在正常的业委会选举中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在本小区的房屋产权,并且在房产证等合法证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事实意义上的业主。除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谁可以作为小区的业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
  2.拥有小区的产权房屋,基本上就已经确定了该房主具有选举的投票权。但是要拥有被选举的资格,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常住小区的业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买了房后,从来不参与小区的任何活动,当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却想成为业委会成员,遇到这样的人一定要小心。选出来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区,了解并熟悉小区情况,在广大业主中有一定的公认度。
  3.拥有本小区的产权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区已经成为业委会成员的,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小区业委会成员。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区拥有产权房,同时,这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业为我所用,获得更大利益。因此,会在所有拥有产权房的小区,成立属于自己的业委会,然后,形成利益同盟。一般在各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中都有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小区业委会成员的约定。但是,他们是具有小区的投票权的。
  4.能够热心小区公益,积极维护业主权益,在众多的维权事件中,都能够身先士卒,带领大家积极维权。这样的业主一般都是比较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同。能够一直带领大家维权的,基本来说,没有人会筹划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为了成立业委会以后的利益。
  5.非小区业主哪怕能力再强,也没有任何合法的基础获得本小区的选举或被选举权。何况从安全来说,一个事不关己的人,大家能够放心把自己的整个权益交于素不相识,而又不存在没有任何切身利益的外人吗?他又能真心的为大家的权力服务吗?很难说吧。很多时候可能就成了利益交换,而且物权法也规定了,必须是小区业主。
  小区维权一定要理性,不能盲目,否则,很多时候真的会被坏人给利用了。合法权益其实都是自身争取来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一旦等别人给予的时候,恐怕所有的权益都成了你不想要的了。因此,小区维权和业委会的各项事务,小区业主一定要全力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漠视灬这一切 发表于 2022-7-21 14:52:17

  谢邀!简答!
  “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简称。“业主委员会”顾名思义是由小区业主所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一个“会”,也就是个组织。委派他们处理小区的各种大小事情。

  因此,参选业主委员会,必须是小区业主为前提条件,非小区业主当然没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即使是业主的家属,若不是房屋共有权人,也是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这点很多人没能分清楚呢。

  至于什么人才算是小区的业主,以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的,大家可以去详细解读下,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linto6718 发表于 2022-7-21 14:52:39

  群众自治组织,全体业主就是最大的依据!

740503963 发表于 2022-7-21 14:52:19

  首先回答非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当选为业委会委员,两个字不行。
  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发布的文件通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当然除了是本区域业主外,还需要符合一些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以上就是指导规则上明确的内容,不知道题主知道了吗,谢谢。

世纪互联-露露 发表于 2022-7-21 14:52:11

  不可以!硬性规定。

aduzi 发表于 2022-7-21 14:53:02

  不是女人可以生小孩吗?

997856332 发表于 2022-7-21 14:53:11

  我是业主我觉得物业是应该有的!我们哈尔滨天鹅湾小区物业就很好!符近几个小区都成立了业委会搅的小区不得安宁形成了恶性循环!教训啊,我们小区98%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且良性循环,我们小区也有一小帮人企图成立业委会通过实名制投票表决最终,让广大的业主给否了,少了诸多麻烦和费用。关于有无物业服务问题我认为; 坚决不同意取消物业,应加强物业,用法律手段管理物业!,肯定的说居民无法也无能力自治,都是短期行为眼前利益l!小区将垃圾成山,养鸡鸭狗泛滥,种地圈地无止境,邻里矛盾加剧!所谓业委会将组织不明真象百姓闹政府,使百姓与政府对立加剧仇官恨官!
  物业应步入正轨,用法律制约,决不能受业委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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