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幽靈 发表于 2022-10-11 02:06:24

兰州阳光怡园小区新物业吃“闭门羹”追踪 老物业被判15日内撤出

  原标题:老物业被判15日内撤出阳光怡园小区
  兰州一小区老物业不挪窝新物业吃“闭门羹”追踪
  中国甘肃网12月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窦文杰)因物业管理纠纷,兰州市安宁区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屡生波澜。12月6日记者了解到,该案安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甘肃阳光物业公司15日内撤出阳光怡园小区。
  据了解,阳光怡园小区位于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共有1921户,2013年7月1日,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受阳光怡园小区开发商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开始为安宁区阳光怡园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为物业服务的问题发生纠纷。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不满意。物业公司服务期满后,2016年3月19日,阳光怡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召开了业委会,决定另外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决定于2016年4月9日召开业主大会,主要议题为:解聘甘肃阳光物业,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就此事,业主委员会成员向安宁区物管办、银滩路街道物管办和银滩路社区都递交了书面报告。但是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并未退出物业服务区并不肯移交相关设施和资料。
  2016年7月31日中午12时,业主欢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准备入驻小区时,该小区一些业主与甘肃阳光物业公司人员一度发生推搡和冲突,并且一度造成老物业不挪窝新物业吃“闭门羹”的局面。
  随后,阳光怡园业委会将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甘肃阳光物业公司退出阳光怡园小区,要求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向业委会移交占有、使用的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产。要求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向业委会移交占有、使用的阳光怡园小区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要求甘肃阳光物业公司向阳光怡园小区业委会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基础档案,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该案于2016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12月6日记者了解到,兰州市安宁区法院12月2日对该案做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判决被告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撤出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判决被告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阳光怡园物业管理现场、设施以及有关资料移交原告阳光怡园,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移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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