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丨对业委会成立设门槛,银川司法局要求住建局“纠正”!
猛将兄/文业委会成立有多难?业委会成立后有多难?
关于这个话题,猛将兄已经写过多篇文章,不必赘述。
银川市住建局针对物业、业委会、公共收益等问题,也出台过多个“指导意见”。
不过最近,就有较真的市民怼上了这个“指导意见”——认定其违反上位法。
一位市民向银川市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认为《银川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银住建规发〔2019]2号)内不少内容,违反上位法,要求予以撤销。
最终,银川市司法局的答复书显示——
经审查,该《指导意见》部分内容存在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我局已向市住建局发出书面建议函,要求其自行纠正。
我们来看看这个关于银川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具体有什么规定。
这份从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党员人数不少于业委会成员总数的一半”“按时缴纳物业费并提供连续三年缴费相关凭证”。
除此之外,还要求街道、社区推荐,推荐的业委会候选人中党员比例不得低于60%。以及“街道会同辖区纪检、民政、物业、信访等部门”对业委会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
无需多说,简单明了就是——
银川市住建局,为业委会成立设置了很多的门槛。
而如今,这些门槛被证实“违反了上位法”。
事实上早在2009年,住建部就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这部在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则明确规定,业委会成员只要以下几点要求——
1、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不需要政治面貌,不苛求是否连续三年缴纳物业费,更不会去搞所谓的会同纪检、民政、物业、信访搞联合审核。
这个对于候选人的初步审核,也很具有地方特色。
能不能进入业委会但且不说,光是个候选人,竟然还要物业、信访这些部门审核。
审核什么?审核的结果如何?不言而喻!
这些年,银川的业委会成立和运行可谓是成功案例极少,无法成立以及成立之后各种暗流涌动各方势力攻讦之事却是层出不穷。
简单列举几个。
2022年初,兴庆府大院西区的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出现了候选人要进行笔试考试来录取前五名全国都闻所未闻的怪事;
2019年初,银川市某小区业委会成立要求,业委会成员存款100万元以上;公益事业每年捐款10次以上;必须是党员、公务员……
猛将兄很好奇,要求必须是公务员和党员,还要存款百万以上。你们这是选业委会呢,还是反腐寻找线索呢?
而一位物业服务中心的领导,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不经意间说出这样一组数据——
“截至2020年末,在银川市2100多个小区中有物业管理的为1300多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有150个左右。”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猛将兄能找到的数据大抵如下:
南昌为30%、广东江门为18.39%、海口为13.4%、广州为11.5%、深圳34%、上海87%。
全国的数据,大约是三分之一。
但在银川,有业委会的小区只有7.1%。
这是否是一个让银川尴尬的数据呢?
不光是这个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意见,在2020年10月,银川市住建局还发布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当时媒体喜大普奔,提炼出的精华是——小区这笔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甚至还有媒体如此描述:“别再眼红别人(小区发红包),因为这种好事情,或许会发生在你身上”。
然而事实上,这个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点——
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公共收益资金,要存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专项维修资金,《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可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在《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指出——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所得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也就是说,无论国法和是地方法,都明确了这钱归业主,可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但怎么到了2020年10月,银川市住建局又琢磨着这钱应该谁来管呢?
类似的矛盾之处,设置门槛之事层出不穷,而他们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还一副委屈模样,感慨于业委会成立比例太低,唏嘘于时间也不能改变这一现状。
根据这些年这么多违反上位法,专门设置门槛,搞审核,提奇葩要求出台的“指导意见”。
猛将兄想问一下,造成这样的局面,你们有没有想过——
是不是,你们手伸得太长的缘故?
□校对:英子 摇摇
□审核:老六 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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