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保洁小区捡23万手镯,失主给1万报酬,却要求物业开除保洁
“丢了西瓜捡芝麻”就是典型的因小失大了。秦朝时李斯为了保全一时的荣华富贵,与赵高同流合污,最后被腰斩于市;杨修为了炫耀自己的才华,屡屡触犯曹操逆鳞,最后被曹操处死,贪图一时小利,失去的更多。今年郑州一个物业保洁员,因为1万元的“保管费”,不仅丢了工作,还落了人品,看看她究竟做了什么?
2021年7月,河南郑州某小区的董某,因为搬新家时,遗落了一个价值23万的手镯。他苦寻无果,就找到了物业,要求调取监控查看。在监控视频中她找到了自己的手镯,是被一个保洁员捡走了。
按理说保洁员捡了业主的东西,是要交到物业,寻找失主的,这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更别说拾金不昧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已经过去三四天了,物业说他们没有收到手镯,如果物业没有隐瞒,那么问题就出在保洁员身上了。
为了尽快帮业主找到失物,物业人员就将这个保洁员找来了。可她竟然一口否认,说自己没有捡过手镯,这是什么心思不言而喻,她的谎言也让董某大为恼火,董某就骂了几句小偷,找出监控视频,让她的谎言不攻自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她没有交给有关部门就罢了,现在失主找上门了,总该归还了吧。
可董某还是太小看这个保洁员对手镯的觊觎之心了,她竟然说:“东西谁捡到就是谁的,我愿意还你是我人好,我不愿意还你,我觉得也没错。”这话好像和“借是情分,不借是本分”差不多,但本质是不同的。
借,是将自己的所有物给别人,但她现在是明目张胆地占有他人之物,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价值23万的手镯,已经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况,如果她拒不归还,董某可以报警,让她承担刑事责任。面对保洁员的强词夺理,董某也不欲多纠缠,直接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保洁员开始心虚,经过协商,她答应归还手镯,但要求董某出2万元的保管费,其心之贪,可见一斑。如果她不提,董某还愿意给她一些感谢费,但这样狮子大开口的强要,没人会觉得舒服。
这样不合理的要求,董某当然拒绝。但后来保洁员说,手镯她当玩具给自己家小孩玩了,这话顾名思义:万一有个闪失......董某一听,怒火中烧,她隐忍着心中的怒气,最后各退一步,1万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这一万元董某是没有必要出的,如果保洁员家的小孩将手镯损坏了,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且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他们损坏了手镯,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这个手镯对董某来说意义非常,她不想有半点损伤,这才妥协了。
其实这个保洁员是在犯法的边缘反复蹦跶,董某这一万元走法律途径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保洁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保洁员以不给钱就不归还金手镯为由,还暗示手镯可能会被损坏,敲诈董某1万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董某将之告到法庭,保洁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董某并不想那么麻烦,可不让保洁员得点教训,她心里憋得火又发不出。她觉得这个保洁员继续混在小区物业里,可能还会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失,于是她向物业投诉,要求将这个保洁员辞退。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保洁员侵害了业主的权利,给业主造成了损失,董某作为小区业主,是可以要求将其辞退的。
物业公司当然也容不得这样偷奸耍滑之人,当机立断,将该保洁员解雇了。因为德行问题被辞退,该保洁员的工作履历上也画上了污点,为了1万元她将自己的灵魂卖给了贪婪的魔鬼,这不就是因小失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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