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魔 发表于 2021-11-27 20:37:19

政府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能否破解业主自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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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能否破解业主自治难?
  碧翰烽/文
  近日,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创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为了维持老旧小区、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新交付物业小区、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之所以创新设立物管会,主要是基于当前小区自治、业委会成立难等问题。目前,杭州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不到50%,尤其是大量老旧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失灵、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老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等情形下,物业管理如何有序进行?
  这个难题显然不只是在杭州市,全国各个城市住宅小区都面临同样的难题,就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这里面固然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有主观原因。无论哪一种原因,都与当前的一些制度缺陷有关。
  比如小区治理是否真正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是否真正做到了党建引领?为什么一个物业服务公司,却俨然成了小区主人业主们的“大爷”呢?那些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安全、环境、停车、电梯等服务问题,为何就能屡屡成为纠纷?这其中的缘由究竟在哪里?
  业主委员会成立为何那么难?业主维护自身权益为何缺少制度性渠道?物业与业主之间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
  这些问题,显然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比如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属地组织、相关部门等等,并不只是哪一方的问题。
  可以说,物管会的设立是一种制度创新,是破解小区业主自治难的有益探索。
  据半月谈此前报道,石景山区在老旧小区改造当中,鲁谷街道三个老旧小区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党组织推荐一名社区居民代表担任,其他委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多类型业主代表组成,其中党员比例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50%。
  物管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听取民意,实现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物管会和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管理模式。
  从这些探索来看,物管会的设立,至少破解了以下问题:一是让党建引领有了平台。基层党组织、党员可以通过物管会,加强对小区治理的领导、指导,从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且可以以此推动红色物业建设,建立小区党支部,并与小区业委会实行交叉任职,从而将党的工作延伸到小区。
  二是将小区治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小区的安全、和谐、满意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如果一个小区总是纠纷不断、安全隐患较多、业主满意度不高,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绕不开的一个难题。
  当下在一些地方,有的小区基本上是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说了算,业主虽然人数众多,但因为缺乏组织性,往往没有话语权,一些法律法规上的权益反而得不到有效维护。而基层组织也因为物业制度上的缺陷,往往难以介入。或者是介入了,由于涉及到的利益方面太多太复杂,处理起来也是力不从心。
  如果有了物管会,就相当于有了法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效地对小区治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此,基层社会治理才能真正落实落细到小区,才能真正做到群众的心坎上。
  三是业主维权有了组织、制度渠道,业主委员会成立也不再是遥不可及。面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些小区业主维权之所以太难,关键在于缺乏组织,缺乏制度性渠道,往往是一盘散沙,没有力度。而在现有的物业管理当中,业主委员会成立之难,以及前期物业公司的选定,广大业主往往无能为力,难以推动。因此,有了基层组织牵头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就有了组织性权威,不仅可以弥补业主委员会缺位的尴尬,也可以促进业主自治的良性运行。一方面可以监督物业公司提供好优质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一些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不再混乱不堪。
  我以为,关于物管会的制度创新,全国各个地方都可以进行有益探索。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也是提升小区业主自治水平,更是基层组织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所在。
  但愿,小区更安全,小区无纠纷,业主更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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