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
这算是业主大会会议的一大忌。
一般来说,在业主大会的各类监票、计票、唱票乃至发票人,都要事先确定专门的人员来担任。这项工作是否严谨,甚至能影响到整个选举表决是否公开、公正。
上位法规中,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中,对这个事情未作出十分详细的界定。
但各个地方的法规,基本都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总的来看,这个事情需要分为“首次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两个不同阶段。
以上海为例,按其《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负责,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业主大会成立后,再召开会议时:
如果是集体讨论形式的大会会议,由业委会宣布会议表决的内容,并提名发票、点票、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名单,并征得与会人员多数同意。
如果是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大会会议,业委会应当确定表决票(选票)发放、回收、计票、唱票、监票及其他会议工作人员名单(与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再参阅深圳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议事规则》(范本)第十四条,它明确要求:
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本人和配偶及其直系亲 属;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司员工;等等等等
均不得不得担任业主大会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也就是说,这是个非常严肃严谨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