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相当于居民小区里业主的“政权”。
这个问题,已经曾经回答过了,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非常复杂,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锐眼说小区”后,到文章列表里找相关文章看看。不过,还是在这里再简单的介绍一下。
前一段时间,受邀指导一商住小区成立业委会时,一女士问了同样的问题。我反问她:小区的“主权”是谁的?她马上回答:当然是我们自己的啦,房子是我买的呢。我反问她:你仅仅是有你那套房子的产权。那电梯的主权是谁的?公共场所的主权是谁的?如果不成立业委会,把电梯移交给你,你敢收下吗?也一下哑然了。是啊,有谁敢单独接收呢?万一接收了后电梯出事了,怎么办呢?
我跟她说:在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前,小区的“主权”其实是开发商的,因为土地户、供电户头、停车场户头等等,也就是说,每家业主家门外,小区大门以内的公共空间及设施设备,都还是开发商的户头上。虽然这些都是业主出钱购买的。但是,小区如果不成立业委会,这些东西是不可能移交的,也无法移交的。物业公司仅仅是开发商请来管理小区的,在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公司事实上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因为是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
道理简单的讲了,这就是小区要成立业委会的原因。
那么成立业委会有些什么好处呢?
让开发商移交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的主权;通过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而达到小区业主的“治权”,这个时候,签订合同的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要对业委会负责。由业委会主导来制定小区里的各种规矩,包括对物业公司的,对小区所有业主的,以及对外来人员的等等;责令和要求物业公司移交小区里的公共收益,用于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由业委会组织和引导广大业主,逐步解决和推进解决小区里的各项事务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设人居和谐美丽的小区。
打个最简单的比仿,虽然1997年之前,绝大部分香港人都承认自己是中国人,但是,只有成立了香港特区政府之后,英国将香港主权移交到中国政府了,中国政府通过香港特区政府,才能实现对香港的治权。
但是这里要强调一点,小区事务非常非常复杂,需要广大业主的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大力支持,才能不断地将小区里存在的问题一个一个解决掉。如果大家都漠不关心,那小区的“治权”由物业公司来掌握,或者由开发商通过自己选聘的物业公司来掌控,那小区业主变成“泥土”,被人踩在脚下了,本人认为也是不值得同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