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8:11 阅读616
最近我所在的一个小区,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出现了两种相左的声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部分人做出很多努力:带领业主督促物业和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争取媒体协助,动员更多业主支持等。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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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认为,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是针对不平等的前期物业合同,或者如笔者所在的老小区,改建后进行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至少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变更物业前期合同,如物业服务不同意变更,业主委员会可以另处聘请其他物业服务企业,重新拟定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解除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另行聘请;
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成立农村城镇物业服务企业,对自己的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解决本小区内的就业;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如此等等。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成员行使监督权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交涉,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但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相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更可能损害业主的利益,就此意义而言,利大于弊;
业主委员会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并严重损害业主利益时,业主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更换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可能构成犯罪;
公共收益、维修基金等重大资金的收益或支出,帐目是公示的,业主可以行使监督权;
业主生活在特定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有效行使监督权,保证小区的居住环境优美,生活关系和谐。笔者认为,委员会的成员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肯定有接触,接触可能产生利益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对委员会的成员有小恩小惠的给予,只要不严重影响业主的利益,不必斤斤计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