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jietaonet

    阅读464

    关注

    业主需要交费吗?网友爆料:安华美郡小区,把属于业主的停车场私改收费,和业主说每月交钱,有些业主不干,他们开始立杆了,下图为物业保安和业主发生争执。 ​ 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https://wukong.toutiao.com/qu ...

    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在手机呈现

    • clzzqw
        长春市万盛理想国,小区收停车费不刷卡不能进,去和物业沟通,打算买车位,结果物业的姓曲的一个人说没有车位,但是第二天见面商量,第二天去家里本人没在家,感觉意思是没有车位了,但是给他点钱,可以弄一个绿化的地方停车!小区物业电梯里已经被物业贴满了广告,物业都没有和业主沟通,停车又不方便,一个小小的物业人员也想从中捞钱,很多东西不透明化以后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小区的停车场不该属于物业滥用,需要一个透明的合理的制度去管理,这样大家才不会意见这么大
    • 八达娱乐
        小区公共部位停车费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如果认为公共部位停车就是免费的那就是法盲了,你免费停车就占用了其他不停车业主的资源,所以法律规定公共部位产生的收益与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
    • WHQ
        收费是对的,一定要收费。
        但是前提是收费跟全体业主有关系。最重要的问题,你收路费去哪儿了,这个钱属于谁。假如这个钱这个收费和管理有利于业主的生活工作学习,这个收下的钱要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个事儿就没有毛病。还有一点是最关键的这件事情是否经过全体业主的通过。
    • dongfang1017
        长春一小区将小区内停车位,用于商业收费。这样的新闻其实并不是第一次遇到,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我们要了解,所收费区域,到底归属于谁。但作为小区物业,要想得是怎么服务好业主,而不是如何盈利。只做盈利的企业,终会被人们淘汰。
      DSC0000.jpg

        近些年以来,一直要将公摊取消,将来的房屋并不会涉及公摊问题。然后,小区内所有的盈利都会属于所有业主,并不会再让物业公司妄自而为。
        所以,这都是正在要改革的问题。但在没改革之前,我们还是要用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用与其争执,找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SC0001.jpg

        也要看购房合同和小区宣传品等相关资料来收集有利证据,一定要理性的去解决类似问题,不能盲目的去争执,那样并不是一个可以解决问题渠道和方法。
        面对不合规的问题,请拿起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权益,千万不要用情绪解决问题,斗气是最底端的手段。
      DSC0002.jpg

        但也不要去做损人利己的事情,那样将来的你一定会还回去的。就像长春欧亚卖场有一家人人肉占了车位,并与人发生了争执,但最后为了解气划了别人的车子,可第二天……不值得。
    • 姑苏流水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在小区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改造向业主收费是完全违法的行为。
      DSC0000.jpg

        1、由于目前一位难求,通过一些合法程序限制车流随意进入小区乱停乱放,避免车辆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是合理的。
        2007年国家颁布《物权法》时,全国大陆人口按近14亿、每户按4口人计算,全国私人轿车1522万辆,22户才一辆车;2010年全国私家轿车3443万辆,每10户一辆车;2015年全国私家轿车是8793万辆,每4户一辆车;随着近几年的私家轿车猛增(2019年全国私家车13701万辆划2.5户一辆车,如果去掉农村人口和老区高龄人口,在新建小区一家二三辆不算稀奇)。如果小区不限制车流,那么小还不是就像集贸市场?
        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小区建筑区划内除了专有面积和属于市政公有的绿地、道路之外的土地、道路、绿地及其它场所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中就包含停车场。
        3、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小区内即使是规划内的车位,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土地或其它场所而设置的汽车停车位也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中就包含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
        4、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是列入商品房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必建配套设施,同时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防地下室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业主共有的地下室设置的停车位也就自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外地下室也是利用业主大楼地基免去回填土设置的地下室。
        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综上,利用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的,必须经得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其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关注我的头条,可以在我的头条个人主页看到众多对此问题的法庭判例。
        喜欢的请关注、点赞、转发,
    • somin
        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车位的具体情况。无论小区的车位属于哪一种性质,只要拿到收费批文,收费都是可以的。
        现在小区的车位性质一般有三种。
        一种是地下车位,这个车位如果开发商有产权的,便可出售和出租。如果开发商没有产权或者属于业主的公共车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费用一般除去1/3左右管理费外,其余的费用归业主所有。
        一种是地下防空性质车位,这种车位产权一般不归开发商,也不归业主,只有作为业主停车使用。收费一般是谁投资谁受益。这个一般情况下是这样。
        再一种是业主的露天公共车位,或者占用业主公共地方的临时车位,只要取得批文便可收费。一般来说,需要业主大会认可,费用除了管理费之外,余下的归全体业主。
        如果地面开发商有车位,拥有独立产权的,也可以出租和出售,但是这种情况较少。地面车位一般来说,占有公共地域的较多,一般属于业主。
        对于占有小区地方临时停车收费,费用归业主,当然要扣除管理费用。
    • $太空黑洞$
        所有业主注意了:小区里的道路,空地,花园,以及一切公共场所,全是小区里所有业主的公共财产,买楼房时这些费用已经全部打入楼价里面了,即买了楼房就会变成业主,成了业主就拥有小区内部的公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知情权。
      DSC0000.jpg

        车库和地下停车场若有产权的,又或者是楼房建筑面积下的车位,是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断了的车位,这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
      DSC0001.jpg

        楼房建筑面积以外的空地是用来让业主临时停车用的,任何人不能占为己有,每个楼盘都必须规划有临时停车用地,并且按有多少住户进行匹配公共用地,如果没有的少建楼房,重新交给政府审批,不合格的不能开盘预售。
      DSC0002.jpg 物业法有规定,小区内空旷地方不能划成私有车位,如要划成车位出租必须要有5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所得收益也归众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人员是业主花钱请回来工作的,如果私自划车位出租收钱,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业主有权阻止,严重者可更换物业管理人员,如果不明白的可以上网阅读《物业法》,那里说得很明很详细。

    • asd410881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收取小区内共有停车位的停车费是非法的
        小区内共有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要经业主大会会议授权,物业企业就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收取小区内共有停车位的停车费是非法的,无效的。
        小区内的共有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共有停车位的收费和管理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小区内共有停车位,收取停车费是正常的现象,只要经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就是合法的,对每个业主都有约束力。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私家车的拥有量不断增加。小区内的共有停车位已经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的需求,停车位一位难求也是不争的事实。小区内共有停车位采取有偿停放的办法,已被大多数小区业主所接受。
        小区内共有停车位,收取停车费是正常的现象,只要经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就是合法的,对每个业主都有约束力。
        小区内共有停车费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保证小区内停车秩序;小区里共有停车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保障共有停车位维修维护的费用,对那些没有车辆的业主较为公平。
        小区内拥有车辆的业主应该,平静的接受停车收费这一现实。如果共有停车位不收费,是对那些没有车辆业主的不公平。
      小区共有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可以收取停车费,并依据双方的约定提取一定的佣金。
        小区共有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收取的停车费,当然也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内共有停车位的收费和管理,通常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收取小区共有停车位的停车费,依据双方的约定提取一定的佣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小区共有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收取业主共有停车位的停车费是非法的、无效的,业主可以拒绝执行。
        总之,小区内共有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是否收取停车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 yongtumiumiu
        停车位之困,并非某个城市的个案,在全国来说都尚有争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实施后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地面上的立体车位,由于其本身属于特种设备并非建筑物,所以并不涉及产权。这样看来,笼统地说小区停车位归业主共有是在曲解法规政策。
      DSC0000.jpg

      DSC0001.jpg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