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几个看法,可以讨论讨论。
一、对任何一个小区而言,业委会这个组织,有比没有强。
纯从理论上讲,小区最高的权利机构是——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组成。
而业委会只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此外,业委会还是个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
也就是说,没有业委会的话,许多法律赋予业主方的权利就无法去实现,业主一方就是一盘散沙;有了这个组织,就可以通过它,反映业主诉求,代表业主权益,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街道办、各相关行政部门等等,都能建立良好的工作衔接。
二、业委会(业主大会)目前比较尴尬,因为没有得到“正名”。
既然业委会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那相关法规应尽快明确其身份和法律地位。
截止目前,法典业已实施大半年,但在这个问题上依然处于混沌。业委会仍然只是一个草根儿组织,不具有“法人”身份,连社团组织都算不上,这就使得其在具体履职过程中,会遭遇到许多实际困难。
三、业委会组建成立难,正常履职难,监督监管难,是目前几大难以破解的难题。
成立率非常低,全国平均水平仅在30%左右;那些组建了业委会的,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又少之又少。
业委会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名不副实,形同虚设;二是过度强势,搞一言堂;这都是因为对其的日常监督监管难以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