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4 日,据九派新闻视频报道,在湖南长沙,一小区业主突然发现业主群中管家发的一个表格上自己被标上了 "刁民 "标签,引网友关注。
网传图片显示,某小区物业制作的表格上某栋的业主被填有 "刁民 ""群内负面发言多 "、"各种不满意 "等备注。
据了解,备注为“刁民”的行为是上一任管家做的,目前已经离职,新管家没有注意到这个信息,误把表格发到了业主群里,等想撤回时已经来不及了。对于自己工作的失误,物业方面表示会道歉,并积极改正。
作为小区业主,有权跟物业提一些问题,物业管家不能把反映问题认定是“刁民行为”。
记得今年八月份,同样发生在长沙,一位李先生去大药房买药,无意中发现自己的会员姓名被写成了“畜生”。而李先生也回忆不起自己得罪过什么药房的人,后来,药房方面说是系统的问题。
时下,一些人为了泄愤,会以对方看不到的形式表示“惩罚”。
无论是小区业主,还是药房的会员,都不应该被标注成刁民或者畜生。双方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有冲突要及时改正。
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哪怕是背后操作。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1.物业管家将业主标注为“刁民”等贬义概念,并让外人所知,侵犯了业主的名誉权。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当服务提供者不再有服务意识,甚至将业主划分为三六九等,这样的行为就触及了底线。业主有监督权,可以对物业的服务提出意见。
物业将这样的业主认定为“刁民”、“刺头”,是对业主名誉的贬损,尤其是还将这样的表格发布在人数众多的业主群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侵权行为,业主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物业管家将带有业主个人信息的表格发在群里,还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
我们从表格中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所在城市、小区名称、楼栋及门牌号、是否为敏感客户等,这些信息里业主的姓名和住址属于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无论是离职员工还是现任员工所为,物业公司都要对此承担责任。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的侵权行为,责任承担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说,即便过错在物业管家,物业公司也要先承担侵权责任。事后,再向有责任的员工追偿。其实,发生了这样的事,绝非一个个体的素质原因。业主满意度调查表格是6栋管家要发给大管家的,这说明了在公司内部这已经是被默认的工作方式,整改势在必行。
4.这件事发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更换物业公司或降低物业费。
物业是提供服务的,没有提供好服务,就是违反双方的协议。如果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果退而求其次,业主可以提出降低物业费的要求,毕竟服务质量和物业费数额不对等。
我们听惯了将责任推给离职员工的借口,可回头一想,就不难发现问题的根源。要发给大管家的表格,6栋管家没有打开看过吗?对公司来说成为“敏感客户”的人,不应该高度关注、回应诉求吗?如果不错发,业主是不是永远不知道自己上了“黑名单”还傻傻地缴纳物业费?对此你怎么看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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