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律师(410)|上海老小区加装电梯的话,需要楼栋里多...
已绑定手机
原来是你 发表于:2021-11-25 21:36:2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339
  「本文来源:法治声音」
  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 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
  联系我们:可在“上海法治声音”微信上留言,可拨打电话021-63225642,或发送邮箱fazhishengyin@126.com有问必答。
0.jpeg

  您好。想问,员工到退休年龄和依法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均可以作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故,就您所述的两种情形而言,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您好。想问,民事起诉状该如何写,具体该写哪些内容?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您好。楼上天台不知道由谁摆放的花盆突然从上面掉下来,砸坏了我的车。想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您好。想问,本市老小区加装电梯的话,需要一栋楼里多少户人家的同意?
  解答: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0〕801号),从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您好。我向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被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我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我申请信息公开是有正当事由的,法院会否判决政府机关直接提供信息给我?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来源:百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7298096341705422&wfr=spider&for=pc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