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被滥用,业主权益被侵占
2286573303 发表于:2021-12-7 07:39:1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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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方家栏路佳和新城,多年来维修基金被业委会滥用,业主集体权益被业委会个人侵占,业委会挪用公共资金,套路工程等等问题,业主多次找到主管街道负责人,都被言语粗暴对待,不仅不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反而包庇,纵容,业委会和物业套路业主权益!业主已经怨声载道,苦无解决之道!沈阳生活频道记者采访报道,也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请领导帮助佳和新城数千户居民解决相关问题。该留言中含有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办理机构可见。
回复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员会
    您好!感谢您对沈河工作的关心和信任,在人民网上留言已收悉。沈河区高度重视您所反映的问题,立即展开督查督办工作,责成相关单位对该问题进行调查。
    一、调查情况
    (一)关于维修基金使用。佳和一小区于2016年至2018年,分三批启动维修资金共计维修了29栋住宅楼。资金的预算、使用到决算,都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房屋维修方案、资金预算分摊结果都在园区进行了公示,并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签字同意。申报材料经沈河区房产局小区办审核,批准使用维修资金,施工单位经过约标确定的。施工过程聘请了由市小区办审定的监理公司负责质量监管。结算由小区办财务把关,委托指定银行划款给施工等单位,业委会不接触资金。整个使用维修资金的过程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二)关于业主收益的使用。业主收益收支情况,每年业委会都在园区宣传栏进行公示,办公经费预算、决算,每年也在园区进行了公示。园区维修项目基本都是经过业主大会,业主表决同意的。个别没经业主表决,原因一是紧急抢修项目(主要是下水管),二是春节期间急需要维修而无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但这些维修都在事前事后进行了公示,没有一件暗箱操作。
    (三)关于您提出的“挪用资金”事宜。房屋维修过程,维修公司超过预算项目,其中墙面维修就超出五千平方米,要求增加决算工程费,没有被业委会同意。后来想通过借些资金缓解施工资金困难。业委会原主任在业委会提议借款,没有人反对。前后三次借款给维修公司85.5万,金额和借条手续,都由原业委会主任提出和经办。所有借款于2019年5月都如数归还给了业委会。有人投诉,说业委会违法挪用公款,应当停业工作。2020年6月,泉园街道应急中心主任向市小区办介绍情况,请示意见,之后在业委会会议上宣布,市小区办认定,业委会借出的款项,不属于挪用资金。业委会工作要照常进行。
    二、办理情况
    根据当时《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节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因此,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调解,这些职责是原则性规定。
    关于您反映的“业委会滥用维修基金,侵占业主权益”问题,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欢迎您继续关注沈河区政务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分享来源:人民网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mobile=1&tid=785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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