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安公寓”车辆管理办法
(已于2021年1月16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国家《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发改委关于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小区的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描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三条根据(2005)徐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和(2006)沪一中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书,小区内架空层车库的产权登记已被撤销。另根据2020年8月26日,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证明》,小区内5-14号楼的架空层产权属业主共有。
第四条为规范本小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和谐业主关系,保障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合法权益,本管理办法以三证合一(房产证、行驶证、身份证上名字为同一人)的业主的首辆车优先停放为原则进行制定。
第五条本小区所有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除去按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部分外,全部计入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授权受聘于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并执行,由佳安公寓小区业委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执行情况。
二、机动车停放权利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停放权利分类及顺位
1、业主三证合一的每户第一辆包月登记车辆;
2、业主三证合一的每户第二辆包月登记车辆;
3、业主家属车
4、租户车
注:不保证上述第2、3、4点车辆的永久停放权力。
第八条车辆停泊登记规则
1、为平缓过渡停车位管理,本办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按以下时间节点及流程梳理小区车辆:
(1)本办法通过开始实施后的30天内,停车费已缴纳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已登记三证材料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停车费,由物业优先安排停车位。若超过车位上限的,按房产证时间先后及业主首辆车优先安排停车位;
(2)本办法通过开始实施后的30天内,停车费已缴纳至2020年12月31日但尚未登记三证材料的车辆,及时至物业办公室登记三证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停车费。若超过车位上限的,排在上述第(1)点车辆后面轮候;
(3)本办法通过开始实施后的30天内,停车费已缴纳至2020年12月31日但拒绝登记三证材料的,视作放弃停车权益,车辆应于次月退出小区;
(4)本办法通过前已登记三证材料但尚未停入小区的车辆按房产证日期排序,排在上述第(1)点、第(2)点的车辆后面;
(5)本办法通过后登记三证材料的车辆按登记时间排序,排在上述第(4)点的车辆后面;
(6)本办法通过开始实施后的60天内,梳理排入及排出车辆清单,随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排入排出程序。
2、本小区架空层车库仅供三证合一业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停车登记手续后泊车使用;地面停车位仅供本小区业主或者住户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停车登记手续后泊车使用。架空层车库及地面停车位不对外开放。
3、物业管理处负责受理业主停车登记,申办停车登记业主按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物业管理处在管理过程中如需发放停车证,车主应配合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下角处。
4、9座以上车辆、货车申办停车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处核实真实性后报业委会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停放,收费标准和泊车场地由业委会和物业讨论确定,原则上按其他车辆收费。
5、业主自有运营车辆、业主为法人的公司车辆如需申请停车登记的,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供本办法以下第九条(登记材料及程序)内相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登记停放,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按其他车辆收费。
6、业主包月登记车辆:优先业主一户一车,业主至多只能申请二辆车进行泊车(视后续登记情况而定,申请超过二辆的暂不予受理)。每户业主最多只能租用一个架空层车库,已租有架空层车库的业主,地面停车位只能再申请一辆包月车。
7、三证合一业主,可申请一车位二号牌,即支付一辆车的月租费,两辆车可轮流停入小区过夜,当一辆车已停入小区时,另一辆车禁止进入小区过夜。
8、若业主未在小区登记停车,则允许居住在该业主家的家属或租户申请登记一辆包月车停入小区。
9、对于在小区内开设公司的,其公司公车或员工车辆可申请本小区包月车停入小区。
10、 为便利业主房屋在装修期间的装修工车辆出入小区,业主可为装修工申请一辆临时包月车停入小区。
11、 临时停放车辆管理:
临停车辆进入小区,需在进门时向物业管理处安保人员登记相关联系方式,严格按照小区车辆停放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车位内,严禁随意停放。业主及租户临时需货车或其他大型车,搬家或搬运大件(生活)物品出入小区的,须提前至物业处报备。
12、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供水、供电、环卫通讯等特种车辆或专用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时,出示相关证明或证件免收场地停车费。
13、 为小区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提供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单位车辆,在勘察及施工期间免收场地停车费。
14、 小区内居民发生红白事的三天内免收相关临停车费。
15、 当有需要安排业主新增的三证合一首辆车停车位时,物业管理处应当从已安排停放的地面车位车辆中,根据“停放权利分类及顺位”中按第4、3、2顺序排序,按末位排入原则予以排出,提前3个月通知让位给有需要的业主新增首辆车。被排出的车辆应按登记的第一顺位排队等待停入小区。
16、 对业主新增的第二辆车,可由物业管理处先予以登记,待有可满足第二辆车停放的空位时,依次安排。在没有空车位腾出时,应由业主自行在小区外解决停放问题。
17、 退出的地面停车位,按排队顺序分配给排队轮候的车主。
18、 退出的架空层车库,在小区内公告7天接受已有地面车位的三证合一业主申请更换为架空层车库,若有多位业主申请,在申请截止日后按申请人房产证日期排序,房产证日期最早的获得更换为架空层车库的权利;若7日后没有上述业主申请,则分配给排队轮候等待车位的三证合一业主。
19、 若业主不再停放地面停车位、架空层车库,应到物业管理处登记退出,严禁私下转让地面停车位、架空层车库停车权,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后安排给排队等待车位的业主。
第九条登记材料及程序
1、业主需携带下述材料原件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停车登记:
(1)业主房产证;
(2)车辆行驶证(需与房产证同名);
(3)身份证(需与房产证同名);
(4)如上述三证不符,但满足下列情况的,可参照业主身份执行,视为三证合一业主车辆:
(a)行驶证户名为单位的,本小区业主为该公司法人或者股东(公司参股10%以上的业主),应提供与产证持有人姓名一致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正式股权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b)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租赁公司,且为本小区业主亲自租用的,可提供业主与车辆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合同上出租方和行驶证名称相符,承租方和房产证名字相符。
(c)车辆所有人为本小区业主配偶的,可补充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以证明夫妻关系。
2、业主家属需携带下述材料原件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停车登记:
考虑到小区内有不少与业主同住的父母或子女,为避免社会矛盾及控制小区车辆,目前仅限业主的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办理停车登记。
(1)业主房产证;
(2)户口簿等材料以证明与业主关系;
(3)车主身份证;
(4)车辆行驶证(须与上述2、3两点同名);
3、其他车辆
(1) 租户需携带下述材料原件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停车登记:
① 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 业主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③ 租户身份证;
④ 车辆行驶证(须与上述1、3两点同名);
(2) 在小区内的公司或其员工需携带下述材料原件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停车登记(仅限早上8点至晚上18点之间停放小区停车场,停车证上注明停放时间段):
① 公司营业执照;
② 员工身份证;
③ 车辆行驶证(员工车辆需与身份证同名,公司公车需与营业执照同名);
(3) 业主需携带下述材料原件为装修工办理停车登记(仅限早上8点至晚上17点之间停放小区停车场,停车证上注明停放时间段):
① 业主房产证;
② 装修合同;
③ 装修工身份证;
④ 车辆行驶证(需与身份证同名);
4、其他情况:
(1)未上牌车辆提供购车发票及临时牌照代替行驶证,以及上述其它材料原件进行登记,待上牌后变更登记信息;
(2)已有登记车辆需变更信息的,需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变更登记信息,同时复印留存。若变更后的信息仍然符合业主三证合一或业主家属的登记要求,且连续缴纳停车费的,可继续停放不用重新排队;其他情况的信息变更登记进入排队轮候。
5、无法提供上述登记停车所需完整材料的,物业管理处有权拒绝其车辆包月停放于小区。
6、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物业管理处对资料进行核对,对于留存资料不全或者不配合资料留档的,物业管理处有权拒绝其车辆包月停放于小区;车主不再续租车位时,可向物业管理处收回留存的资料;物业管理处需对留存资料纳入重要档案管理,不得随意透露相关信息。
7、在房产证上增加或去除名字而导致产证时间变化,若新产证上尚有老产证业主名字的,则按老产证时间排队;若新产证上没有老产证业主名字的,则按新产证时间排队。需提供新旧产证相关资料文件。若不能提供可证明其老产证登记日期的材料,可按房地产销售发票或税收缴款书上的日期加一个月视作老产证上的登记日期(发票上需有产权人名字信息),以上材料均不能提供的按新产证日期登记。
8、若发现提交的资料作假,应在小区内公布相关情况,撤销该车辆在小区内包月停放的权利,申请人在1年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包月停放。
9、授权物业每隔5年重新核实在小区内包月停放车辆的三证资料。
10、 物业应在每季度公布小区内停放车辆清单、退出以及新进小区车辆清单、排队轮候车辆清单。
11、 业委会/车管小组每月集中检查物业管理处新增登记的资料,若发现有违规登记的情况,公开通报并撤销相关车辆的停放权,且对物业管理处进行相应罚款(罚款协议与物业另行商定),罚款所得入小区公共收益。
12、 为鼓励物业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若在每个自然年度内没有发生违规登记情况,授权业委会在下个年度的一月份奖励壹万元给物业管理处(在小区内公告七天无异议后执行),该奖励从小区公共收益里支出。在本办法表决通过后的前3年实施本奖励措施。
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第十条地面车位停放收费标准:
包月车收费标准
车辆性质
收费标准
备注
业主三证合一车辆
(首辆车)
150元/月
若同一户业主已租有架空层车位,则该户业主的地面停车位按第二辆车收费
业主三证合一车辆
(第二辆车)
300元/月
业主家属车辆
300元/月
租户车辆
600元/月
在小区内的公司或其员工车辆
600元/月
1. 超过允许停放时间段后按临停收费。
2. 禁止过夜,若停放至晚上22点后则视为过夜,叠加增加过夜费100元/天。
装修工车辆
300元/月
1. 超过允许停放时间段后按临停收费。
2. 禁止过夜,若停放至晚上22点后则视为过夜,叠加增加过夜费100元/天。
临停车收费标准
车辆性质
收费标准
备注
三证合一的业主车
第1个小时免费;
第2个小时起收取10元/辆,每天封顶10元/辆
禁止过夜,若过夜,在正常临停收费基础上,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8点期间,再按每小时10元加收过夜费,最高50元/天。
走亲访友车辆/
搬家车辆/
临时上门装修或维修车辆
第1个小时免费;
第2个小时起10元/小时/辆,每天封顶50元/辆
禁止过夜,若过夜,在正常临停收费基础上,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8点期间,再按每小时10元加收过夜费,最高100元/天。
其他车辆
前15分钟免费停放,15分钟后,10元/30分钟/辆,每天封顶200元/辆
禁止过夜,若停放至晚上22点后则视为过夜,在正常临停收费基础上再叠加增加过夜费200元/天。
注:
1、三证合一的业主临停车以及走亲访友的车辆、搬家车辆、临时上门装修或维修车辆,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楼室号、姓名,由管理人员登记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并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将车辆停放至指定的位置,在晚上22点前需驶离小区;
2、其他车辆可在上午9点至下午16点之间,临时停放至小区外场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禁止进入小区内场停放。
第十一条架空层车库收费标准
架空层车位编号
收费标准
1(33.05平米)、2(29.7平米)、
3(27.42平米)、11(40.83平米)、
12(30.17平米)、19(30.17平米)、
20(40.83平米)、24(31.49平米)、
26(38.64平米)、27(31.49平米)、
600元/月
4(24.86平米)、5(24.86平米)、
6(27.42平米)、7(29.7平米)、
10(25.82平米)、13(24.86平米)、
14(24.86平米)、15(24.86平米)、
16(27.62平米)、17(24.86平米)、
18(24.86平米)、21(25.82平米)、
23(25.49平米)、28(26.36平米)、
30(21.36平米)、32(25.19平米)、
33(25.73平米)、
500元/月
9(19.97平米)、22(19.97平米)、
31(19.22平米)、34(19.22平米)、
35(19.22平米)、36(19.22平米)、
37(17.38平米)、38(17.38平米)、
39(19.22平米)、40(19.22平米)、
41(17.38平米)、42(17.38平米)、
43(17.38平米)、44(19.31平米)、
400元/月
29(10.92平米)
250元/月
第十二条亲情停车收费标准:
为呼吁和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创建温馨家园,构建和谐社区,对探望75周岁及以上父母的子女车辆,每月发放10张写有车牌号信息的停车券(若有多位子女车辆,车牌信息全部写到停车券上,一张券只能用于一辆车),凭券免费停车,禁止过夜。但如果过夜了,则停用该户本月剩余免费停车券,下月减半发放5张停车券。停车券用完后,按走亲访友车辆收费。
登记领取停车券时,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1)老年业主的身份证原件;
(2)老年业主居住的房产证原件;
(3)车辆行驶证原件;
(4)未拖欠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处核实信息资料无误,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提供的原件进行复印存档。
四、机动车停放规则及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停放规则
1、进入小区,须停于停车位内,严禁停于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主干通道、转角、绿地、无障碍通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等位置。
2、所有车位不得擅自安装地锁/桩,不得放置障碍影响他人使用,业主、使用人有如上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可以劝阻并书面勒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则由业委会委托物业予以拆除。
3、禁止擅自装修改造架空层车库、在架空层车库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堆放杂物等行为。业主、使用人有如上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可以劝阻并书面勒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则由业委会委托物业予以拆除或清除。
4、物业可根据小区情况,选择合适位置设置能源车充电位,能源车车主应服从物业安排,合理轮流停放在充电位充电。若拒绝物业安排的,授权物业撤销该车在小区内的包月停放权利。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如违反本管理办法中任意规定的机动车停放行为,由业主大会授权本办法的执行方,采取以下措施:
1、违规警告函。当日在违规车辆之前挡风玻璃处贴违规警告函。
2、锁车。如24小时后,违规车辆仍未改正,将车辆车轮锁住。如需开锁,请至物业处申请,并签订文明停车承诺书。而后每月由物业整理后报业委会、居委会备案。因车辆被锁引起的财产受损的,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3、违反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处罚:
包月车违规停车被锁车的,当月的包月停车费在原收费基础上翻倍收取(例:原150元/月的收取300元/月;原500元/月的收取1000元/月;已预交的停车费折算入当月)。如之后没有违规停车行为的,则下月恢复标准收费。
4、黑名单管理制
(1)外来车临停辆违规停车的,被首次锁车,则在补齐停车费用后,进入黑名单。如第二次被锁车,则该车辆永久不得进入本小区。
(2)包月车主有无理取闹、拒不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累计被锁三次或拒绝缴纳翻倍的停车费,授权物业取消该车主包月停车资格,按其他车辆标准收取临停车费。其停车位收回后安排给排队等待车位的业主。
(3)赔偿。如停放过程中造成路灯、道路侧石、标识、绿地、树木景观等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偿。
五、附则
第十五条关于实际操作中的补充说明
1、为便利管理,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应划线并编号,相对固定车位画黄实线,先到先停车位画白实线,交钥匙车位画白虚线,对于拒绝交钥匙的,授权物业可拒绝该车辆停放。
2、为便利业主停车,节约停车时间,对停放于地面停车位的三证合一业主的首辆车,由物业统筹安排停入所居住楼幢附近的相对固定车位。
3、为提高车位利用率,错峰使用停车位,小区内所有架空层车库、相对固定车位可临时给其他车辆停放,但车主必须将车钥匙交予保安以便于及时挪车,对于拒绝交钥匙的,授权物业可拒绝该车辆停放。
4、现有停放于架空层车库的车辆中若有非三证合一车辆,授权物业收回该架空层车库后按本办法规定分配给三证合一业主。
5、本小区不为居改非、拖欠3个月及以上物业费的业主或租户提供包月停车。
6、包月停车费应提前一个月支付,非特殊情况拖欠停车费超过一个月的,授权物业收回该停车位分配给排队等待车位的业主。
7、房屋买卖或重新出租后,其原使用的停车位将不予保留,新业主或新租户如需停放首辆车,应重新登记,并按顺序依次安排。
8、业委会对列入“不文明停车行为黑名单”的车辆情况,每月通过各种渠道公布一次。
9、对临停车辆超过168小时占用本小区停车位未缴费的,授权物业管理处负责催缴,经催缴仍不缴停车费或无法联系到车主的,授权物业按无主车辆处理,安排拖车公司将车辆拖离小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生效及实施
1、本管理办法作为小区《管理规约》的补充附件,对佳安公寓全体业主、承租人、物业皆具有约束力。
2、因管理办法内相关规定导致车主与小区发生法律、费用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需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3、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管理办法的决定为本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
4、本管理办法经2021年1月16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授权佳安公寓业委会拥有解释权,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实施。
上海市徐汇区佳安公寓业主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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