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
我心扉羊野馆寒 发表于:2021-11-25 23:42:3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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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亲不如近邻
  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
  许多小区面临加装电梯的问题
  电梯,到底装还是不装?
  为此住在同一单元的业主们
  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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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上午,为切实化解加装电梯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基层治理,嘉陵区人民法院召集业主代表、社区干部、物业公司及电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召开嘉陵区公园大地小区电梯加装纠纷协调会,这是全区首例由法院组织的电梯加装纠纷协调会。
  01
  背景:从左邻右舍到原告被告
  嘉陵区于陛路公园大地小区某单元四至七楼的住户申请加装电梯,在经过公示、审批等多项程序后,电梯公司入场进行施工,但遭到了一二楼5位住户的阻挡,为此,四至七楼的14名住户将一二楼5名住户起诉到嘉陵区法院,请求判决5住户停止阻碍施工,配合履行该单元电梯加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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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法官协调进小区,多元参与齐解纷
  本案经嘉陵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又涉及邻里和谐,该院组织各方到嘉陵区公园大地小区召开纠纷协调会,原被告双方代表、都尉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公司代表、电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协调。
  11月24日上午9:30,在嘉陵区公园大地小区干涸的游泳池内,会标十分醒目,现场聚集了众多群众,原被告双方代表纷纷发言:
  支持声:
  “我们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完善了所有手续,装电梯方便老人生活,你们现在怎么能说不装就不装。”
  “我家里有一位90岁的老人,因行动不便已经两年多没下楼了,我同意装电梯。”
  “人都有老的时候,大家应该相互体谅嘛!”
  反对声:
  “电梯正对我家客厅,影响我家的通风和采光,房价也会下降很多,我不同意装电梯!”
  “电梯会产生噪音,公示期间我都在外地,根本不知道这回事,我坚决不同意装电梯!”
  “你们要住有电梯的房子,就去买电梯房嘛!”
  现场双方争论激烈,嘉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钟向阳组织大家学习了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在《民法典》中的最新法律规定。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承办法官李晓丽主持会议,她表示,邻里之间要本着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处理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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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尉坝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弋俊林表示,原被告双方应以和为贵,公平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电梯建设公司工作人员针对电梯修建位置的规划作了详细说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物业公司代表也从不同角度为原被告双方代表作了思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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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睦的邻里关系事关百姓居住安定、社会和谐稳定,本次协调会的召开,嘉陵区法院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再一次提供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还通过召集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化解人民群众间的矛盾纠纷。会后,区法院向现场群众发放了《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及案例》,在小区内形成了良好的普法释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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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小贴士
  一、《南充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三年计划(2019-2021年)实施意见》(2020年4月15日)
  (一)电梯增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权属。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
  2.业主同意。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电梯增设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救援(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抗震等相关要求。
  (二)电梯增设方案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
  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若其他业主无实名书面提出合理异议的,视为同意。社区居委会对电梯增设方案和协议有无异议核实盖章。
  公示期内,如有其他相关业主向社区居委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先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南充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政策法律解读》(2020年7月23日)
  一、二楼业主意见难统一,纠纷主要为以下5个方面:
  一是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通行问题。根据《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 033-2014)4.1.1条规定“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后,其建筑间距、建筑日照、建筑使用功能、消防等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应影响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我市实施意见中指出:“增设电梯尽量少占用绿地面积。”
  二是影响一、二楼采光问题。《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4.1.2条规定:“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既应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时要避免或减少因电梯增设及改造后对建筑的风、光和声环境的影响。当对既有建筑的风、光、声环境的影响不可避免时,其通风、采光标准和环境噪声控制值宜符合现行相关规范,不得低于既有建筑修建时的相关规范要求。”《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4.0.2 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采光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lx勒克司,又称米烛光)。”
  2017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了《采光测量方法》(GB/T5699-2017),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依据规定的测量方法,用照度测量仪器测量是否低于采光规定标准值,法院也可依此判定是否妨害采光权,也可依此标准,确定修建(玻璃观光)电梯。
  三是对一、二楼噪音污染问题。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防治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41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电梯噪音属于社会生活噪音,由环保和公安部门监管。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国家标准规定“居住区域噪声标准:白天不超过60dB;夜晚不超过50 dB”。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1米处,一般室外环境噪声通过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外低10dB。可以采取电梯启停方式来判定。对于电梯噪声是否超标,需质监部门协调第三方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用噪声测量仪器测量认定。国家公布了《噪声污染信访投诉电话及受理范围》,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新购置的商品房,卧室旁边电梯间噪声和振动扰民问题”,电话:12365。
  四是对于增设电梯后,一二楼房屋升值空间较小问题。依据《民法典》《物权法》相关条款,法院认为在没有妨害业主应有的相邻权规定下,此主张不予支持。
  五是侵犯隐私和通风权问题。电梯增设在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前提下,可适当拉大电梯建筑间距,井道做成玻璃观光电梯,轿体内部可做成磨砂玻璃或不透明(使用照明采光)。在电梯设计规范标准允许条件下,从技术上解决侵犯隐私和通风问题。
  三、经四川省政府同意,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指导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提出在“十四五”期间,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原则,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推进全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一)优化业主同意比例。一是取消其他业主无异议条款。按照《民法典》共同事项表决的规定,将原电梯增设条件“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调整为“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就意味着《指导意见》施行后,“双2/3参与,双3/4同意”业主就可以进行编制方案、申报部门审查等程序,这样就避免出现“一票拦全栋”不合理现象。二是对异议调解推行“两调一诉”。参照成都、上海、杭州等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程序解决。‘两调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在调解中予以优先照顾。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将部门审查时间由原来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提升了办事效能。
  四、民法典对于老旧社区改造加装电梯问题有哪些规定?相较于物权法又有哪些区别?
  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说明,法律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
  例:以6层既有住宅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方米为例,按照《物权法》规定,需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和8户业主的同意。按照民法典,在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和8户业主参加投票的基础上,达到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方米的业主的3/4(600平方米)和参加投票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即可。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电梯,装还是不装?法院协调进小区》

来源:百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733874583964166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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