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依法维护物业的所有权人权益 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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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_2 发表于:2021-12-8 00:45:4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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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杨英琦 摄
  中新网西安9月30日电 (张一辰 杨英琦)《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30日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为推动物业的所有权人对城市住宅事务的参与权、决定权有效落实,保证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平等地位,该条例规定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的所有权人组织、物业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八部分共117条。
  据介绍,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经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由城市街道 办事处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事项,代行条例规定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
  同时,该条例还突出了物业行业服务属性,通过立法引导物业企业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的所有权人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此外,为切实维护物业的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引导物业企业规范服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物业企业要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等在城市住宅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第八十五条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表示,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用物业管理合同规范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坚持用市场规则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兼顾各方利益,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既要依法维护好物业的所有权人的权益,也要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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