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河庭院城市住宅停车场一纸通告引发部分物业的所有权人不解:为啥只能在负三层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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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green 发表于:2021-12-8 06:38:5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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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河庭院城市住宅停车场一纸通告引发部分物业的所有权人不解:为啥只能在负三层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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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4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我们住了这么多年,一直在地下一二层停车,现在忽然就不让停了。”4月20日,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居住的南河庭院城市住宅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于3月23日发出一个通告,要求从4月6日开始,除了购买地下一二层停固定停车位置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外,其他所有物业的所有权人包括临时停放和租赁固定停车位置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全部在负三层停车。按照这个通告的规定,购买地下一、二层停固定停车位置的价格分别是20万元、19万元。这让李先生觉得很不方便,也很不合理。
  警戒线围起空固定停车位置
  20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城关区南河路的南河庭院城市住宅,在地下一二层停车场,记者看到很多固定停车位置都是空的,一部分固定停车位置被红色警戒线围了起来。同时,在地下一层还有一家正在开放的乒乓球馆以及一间营业中的健身房。“除了地下一层被租出去当乒乓球馆和健身房外,一二层还有一些区域是被当作库房出租掉了。”李先生指着地下二层靠近电梯的一个仓库说。
  “我们只是接到通知让把所有车辆往负三层疏导,作为我们安保人员来说也只能对各位物业的所有权人耐心解释,让他们配合。”在地下一层值班的保安说,在和物业的所有权人沟通的过程中,他们都是耐心劝导,遇到实在劝导无果的,也只能任其停在地下一二层。
  物业的所有权人:去负三层停车不方便
  李先生告诉记者,城市住宅里每栋楼都配有两部电梯,但是通往负三层的电梯只有一部。而且从负三层电梯出来的一段通往停车场的通道处还有两级台阶。“负三层光线暗,一不留神就会绊一下。”
  白先生也是南河庭院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他诉苦说:“我的固定停车位置是租的,当时告诉我地下三层随便停,现在又说必须去负三层停。”白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负三层只有一部电梯,每天早上上学、上班高峰期,等电梯就要耽误很长时间。“刚开始要我们到负三层停车的时候,停车场连灯都没有,黑咕隆咚的,老人和小孩下来得多操心。”
  物业的所有权人吴女士说:“买固定停车位置对我们普通家庭来说负担太重,所以大多数人都是租固定停车位置。同样是付了钱,为什么我们就不能选择停固定停车位置置?更何况我们还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吴女士不解,明明地下一二层有空固定停车位置,为何不让物业的所有权人停车。
  车管办:会向上级汇报争取解决
  随后,记者和李先生及另几位物业的所有权人一同来到城市住宅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韩主任告诉记者,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投资建设及后期经营管理中投入了很多成本,而城市住宅停车场又有很多空固定停车位置,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想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回笼资金。“城市住宅共有1000多个固定停车位置,800多住户,固定停车位置配比差不多能达到1∶1.45,仅负三层一层车辆停放库就可以满足目前物业的所有权人停车的需求。”韩主任说。
  “当然,对于物业的所有权人来说负三层相比一二层确实没那么方便,但是对外出租的话,地下一二层确实要比负三层好租。”韩主任说。他最后表示,会将物业的所有权人们反映的问题记录下来向上级汇报,争取解决大家的诉求。
  兰州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4月22日,记者就南河庭院停车问题采访了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李琳蔚。李琳蔚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固定停车位置、车辆停放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物业的所有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固定停车位置,属于物业的所有权人共有。除此之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因此,南河庭院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是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对其建造的地下停车场进行转让或租赁。“我们建议可以将城市住宅停车场地下一二层的固定停车位置留出一部分供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剩下的固定停车位置可以再对外出租,这样既可以满足物业的所有权人的诉求,也能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李琳蔚建议。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金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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