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说民法典】 第十三期(物权篇)物业是否有权把小区草坪绿地改建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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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_2 发表于:2021-11-26 01:02:2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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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小区随着业主车辆的增加,小区内的停车位越来越紧张。为此,物业擅自铲除小区内的一块草坪绿地,硬化土地改建为停车位,导致小区绿化环境遭到破坏。物业是否有权把小区草坪绿地改建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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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在本案中,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和商品房楼顶、外墙、楼梯、楼道一样,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用。将小区建筑区划内的草坪绿地改为停车位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无权擅自进行改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更好的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绿化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规划和布局是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擅自改变用途属于破坏规划行为。如果要改变用途,应当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 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网易网 https://3g.163.com/help_x/article/GPIG4MBT0546SRW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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