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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长久以来就是困扰业委会的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时至今日,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依旧针锋相对,没有统一的定论。
先厘清一点,“工资”这个词儿,用在业委会这个问题上是肯定不合适的。
所谓“工资”,法定意义是因为“雇佣关系”而获得的“货币报酬”。而业委会不管与业主大会之间,或是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这种雇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能用工资这个词儿。
也就是说,你这个问题,实际是业委会这帮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补贴”或者叫“补助”等等,如果有的话,这块儿钱从哪里出,怎么发,发多少。
对此,上位法中,(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在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第42条中,打了一个“擦边球”:
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那么这个工作经费是否包含给委员们的“津贴补助呢”?这个没有明讲,需要各个地方另行结合当地实际另行规定。
以深圳为例,其《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而上海的规定较为详细: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其他各地也是大同小异,总的原则是:
业委会的主任和委员们,能否拿“津贴”,这个事儿不是它们几个人开个小会儿就能决定的;
决定权在“业主大会”,就是说,发不发,发多少,钱从哪里来,怎么个发法儿,这些事儿都要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后,写入《议事规则》方可照章行事。
而从实践来看,从当下业委会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
领取津贴,会给其带来更多的“道德风险”,会越发的失去业主一方的信任和支持。
但不发放津贴,业委会的组建会更艰难,毕竟“大公无私、热心公益、不计得失、不求回报”的人太少了,人家又凭什么去做这些“出力还未必赚个好儿”的麻烦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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