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主自治权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础上,业主对自我所有的物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业主的表决权问题,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问题,是业主自治的具体形式之一。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对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部分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该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本文笔者将通过类案对比研究,结合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综合自身办理业主撤销权等案件以及服务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实务经验,发表个人观点并提出相关实务操作建议。
关键词:拒付物业费、表决权、业主自治、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纠纷衍生效应
条文来源
2009年12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通知。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为了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意见和精神,各地主管部门发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通知第二十条的相关内容。
目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8版)第十九条第三款:“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4._____”以及《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8版)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 (可多选)项共同管理权: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5._____”,对于拒付物业费业主的表决权、被选举权、共有部分收益分配权采用“可多选”的形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且笔者办理的杭州地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接触的部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均存在上述类似条款。
法院判例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表决权事项的裁判思路和观点,笔者以“业主撤销权纠纷”为案由,通过设置“拒付”“物业费”“限制表决权”“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等关键词进行了案例检索,收集和挑选了以下判例,便于大家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目前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具体如下:
1.张电亮、张晓丽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浙01民终6443号
二审法院查明(节选):
对于一些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竹海水韵业主大会管理规约》的相关条款,投票权利是受到限制,这个需要提前告知;关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的选举权问题,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里有明确的说法,竹海水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业主,采用的是限制投票权。综上,对于拖欠物业费业主的表决权受限问题,已通过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明确,为竹海水韵小区业主基于小区公共权益管理需要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2.杭州兰桂花园业主委员会、蔡惠芬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浙01民终7084号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物业服务费用的正常交纳不仅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兰桂花园业主大会在其表决通过的《兰桂花园管理规约》中规定业主有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包括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及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并无不妥。
3.徐永生、罗金平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浙07民终1494号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在于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无表决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本案中,金华市新青年公馆小区的《议事规则》明确将拒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界定为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并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且案涉《议事规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并予公示,该决议系民事法律行为,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这种表决权的限制应予准许。
4.王铁鹰、谢桂珍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川01民终16886号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关于欠交物业费的业主是否享有投票权的问题。议事规则规定业主无故拒付物业费不享有投票权,虽然欠交不等同于无故拒付,但是也不等同于业主可以无限期的欠付物业费。因此在齐力花园业主委员会、齐力花园业主大会未举证证明欠付物业费的业主均事出有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在合理的欠付期间外的欠付物业费行为属于无故拒付,该部分欠付物业费的业主不应享有投票权。
5.成都市温江区森宇音乐花园·美茵河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温江区森宇音乐花园·美茵河谷小区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川民再535号
再审法院认为(节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存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张琼英虽向本院提交的《森宇·美茵欠费明细表》,拟证明有556名业主欠缴物业费。但收取物业费即是物业公司的权利,也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该欠费表只能证明部分业存在欠费的情况,不能证明森宇物业已经对上述业主积极进行催收,而欠费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中“拒付物业费”之规定。因此,张琼英认为《森宇·美茵欠费明细表》中载明的欠费业主不享有投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阳东胜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岭名都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粤06民终3348号
二审法院查明(节选):
其次,应审查投票“反对续聘”的业主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双过半”要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第一,投票“反对续聘”的业主人数为317人,占有的面积为36112.15平方米。阳东胜主张该317人中,有159人因拒付物业费而不享有表决权。所谓拒付,应为拒绝支付,但阳东胜提交的业主名单和催缴通知书仅能证明上述业主欠缴物业费,不足以证明存在拒付事实,况且凤岭名都业委会在二审期间陈述该159名业主中大部分已经支付物业费,故阳东胜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7.曾国华、东莞市东坑镇皇家公馆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粤19民终4339号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欠费业主对共同管理事项的投票有无损害曾国华的合法权益。案涉小区《管理规约》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存缴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在本管理规约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二)取消涉及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共同管理事项的表决权;(三)不计入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票权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案涉小区《管理规约》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第二点、第三点对业主共同事项管理权的限制,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法定的权利相冲突;且在本案中,根据《管理规约》的上述限制,案涉小区的业主均无法行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共同管理事项的权利,这将损害案涉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8.黄正雄、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临江花园长江楚韵小区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鄂01民终4112号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上享有投票权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是基于业主享有小区房屋的物权而产生,不应当受到排除和限制。而业主拒交或欠交物业服务费,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交物业服务费不能取消其因物权产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故是否欠缴物业服务费与是否享有投票权之间,没有法律上必然联系,不能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剥夺业主投票权。案涉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十三条直接排除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投票权,与物权法相悖,虽然通过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的程序并无违法,但其内容中的第十三条中涉及“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内容,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为了更加清晰的展示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方便读者清晰的了解裁判动向及尺度,笔者将上述判决书进行归纳整理,以图表的形式向大家进行展示:
法院观点
通过上述法院判例的对比研究我们发现,关于业主拒付物业费能否限制其行使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不一致的,甚至出现了同一省份的不同中院观点不一致,以及同一省份的中院和高院观点不一致的情形,归纳整理后主要观点如下:
1.认为该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主要理由是:物业服务费用的正常交纳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该规定经过小区业主大会小区通过,系广大业主为了公共权益管理需要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2.认为该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无效条款。主要理由是: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是基于业主享有小区房屋的物权而产生,不应当受到排除和限制,对业主共同事项管理权的限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法定的权利相冲突,为无效条款。而业主拒交或欠交物业服务费,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故是否欠缴物业服务费与是否享有表决权之间,没有法律上必然联系,不能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剥夺业主表决权。
笔者观点
笔者支持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业主拒付物业费为由限制或者剥夺业主的表决权,主要理由如下:
1.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缺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拒此,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是法定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是基于业主享有小区房屋的物权而产生,不应当受到排除和限制。且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21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笔者认为对拒付物业费的业主限制表决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部分业主显示公平的内容,该规定与杭州市新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也是相互冲突的。
2.拒付物业费业主被限制表决权与瑕疵出资股东被限制股东权利并不相同,不得“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明确了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但笔者认为两个条款背后的法律逻辑并不相同。正如前文所述,业主表决权的权利来源系基于物权,是否缴纳物业费并不影响权利的取得,但是认缴制之下,股东的权利系基于出资承诺。在出资义务期限届满时,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息息相关;且两者被限制权利的类型亦不同,表决权属于“共益权”,是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体现的是“自益权”,是股东获取财产的权利。
3.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客观及主观原因不尽相同,不得一概而论。从上述法院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部分法院在说理部分也有提到“欠费并不等于拒付”,所以从实务操作层面什么情形才属于“拒付”,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是否有权判断“拒付”情形,本身也是有争议的。另外,业主拒付物业费存在各种各样的理由,有的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有的是无理的理由,如果一概而论将拒付物业费的业主全部“拒之门外”显然过于“粗暴”。此处仅假设如下:某业主确实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了小偷入室盗窃的财产损失10000元,从而拒绝缴纳某年度物业费2000元。从债务抵销角度,若业主需缴纳的2000元物业费刚好可以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抵,那么该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是不是合理呢?如果只能相抵一部分,“拒付理由”又是否合理呢?
4.对于拒付物业费业主的权利救济途径尚不明确。限制表决权作为一项对于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处分,应该给予拒付物业费业主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现有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仅规定了限制业主表决权的情形,但没有载明申诉、救济途径。比如,议事规则是否应给予拒付物业费业主申诉说明拒付理由的权利和途径,进而分析判断业主拒付的理由是否为“合理理由”。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此时可能又会产生业委会是否有权利或者能力判断业主拒付理由是否合理的客观问题。
5.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的表决权亦有可能侵犯其他缴费业主的权益。《民法典》第二十七十八条对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设置了“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的条件,若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的表决权不排除存在无法满足业主大会参会人数及面积的可能性。若出现了上述情形,反而导致小区其他业主无法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利,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影响小区的良性管理和发展。
6.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的表决权不是必然利于物业费收缴,反而更加激化小区矛盾。实务中绝大部分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原因是对物业服务的不满,促进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核心在于提供物业的服务质量,让业主心甘情愿的缴纳物业费。而拒付物业费则限制或丧失表决权的规定实际上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物业费的拒付问题。在整个小区中物业服务本身就是矛盾多发的,立法立规的目的应当是减少矛盾,解决纠纷,但是用这种人为方式限制业主的表决权反而更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这个是与立法的目的相违背的,亦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纠纷成因剖析
笔者以上文“法院判例”章节中提到的杭州兰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兰桂花园业委会)与蔡惠芬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为样本案例,通过案件事实的梳理,对该案纠纷引发的原因进行剖析。
案件事实:
1.2012年8月,兰桂花园业委会依据书面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公布《杭州市兰桂花园管理规约》,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各项共同管理权: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等;
2.《杭州市兰桂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每季度(交费周期)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可预收12个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对于拖欠6个月物业服务费以上的,经兰桂花园业委会授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等方式进行催缴;
3.因蔡惠芬未及时交纳自2011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车库服务费以及车辆泊位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催缴未果,于2015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蔡惠芬缴纳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蔡惠芬支付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9300元(系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费用)、车库管理服务费1489.25元(系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费用)、停车泊位费3600元(系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滞纳金3000元,合计37389.25元。
4.2015年12月,蔡惠芬向该公司支付了法院判决的相关费用。
5.2015年12月17日,兰桂花园业委会作出一份名为《兰桂花园服务中心注意事项》的文件,该文件载明,“欠费业主不得享受福利和投票权,名单如下……,3、别墅×王某欠2015年10月-12月,共计3个月(付清后给予100元)…”。该文件中所涉及的“别墅×王某”中的“别墅6-5”即指蔡惠芬所有的兰桂花园E×幢房屋,王某系蔡惠芬之女。
6.2016年5月23日,蔡惠芬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兰桂花园业委会在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蔡惠芬不得享受福利和投票权的决定”即《兰桂花园服务中心注意事项》中涉及蔡惠芬的有关内容;2、兰桂花园业委会将2014年度(增补)及2015年度经营性收入共计3440元支付给蔡惠芬,或以补贴物业费形式直接补贴给蔡惠芬,并按要求将经营性收入补贴蔡惠芬相应的小额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杭州兰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兰桂花园服务中心注意事项》中涉及蔡惠芬内容的决定。2.杭州兰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惠芬补贴3047.44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典型的因为“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表决权“规则引发的诉讼,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蔡惠芬的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但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可以看出本案一、二审法院关于该条款的效力问题裁判观点实际上是不一致的,一审法院认为不能限制,二审法院认为可以限制,但是蔡惠芬已经支付了拖欠的款项,不得再继续限制。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纠纷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委会未结合小区实际情况,机械的引用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照搬该示范文本中“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表决权”的相关条款;
2.业委会未就该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充分的验证,即依据“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表决权”的相关条款对业主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
3.业委会单方认定蔡惠芬存在拒付行为。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蔡惠芬已经履行法院判决书,物业公司未就其他费用另行进行催缴的前提下,业委会无权对业主的是否存在拖欠或拒付物业费行为进行定性。
笔者建议
综上,无论是从法理还是社会治理效果而言,“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的表决权”条款均是不可取的,且法院裁判不一,容易产生诉讼,出于减少小区矛盾减少纠纷的目的,我们并不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增加相应的救济途径,因为救济途径的增加并不能彻底地解决矛盾,反而可能会产生“纠纷衍生效应”,只是从一个纠纷的引发点转移到另一个纠纷的引发点,无法彻底的解决上述条款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故我们建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该规则中关于拒付物业费业主限制表决权的相关条款进行删除;
2.各地住建局主管部门删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关于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表决权的相关条款;
3.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删除使用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关于限制拒付物业费业主表决权的相关条款。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金融部首席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图书馆客座教授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一书作者
作者简介
张程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高院特邀调解员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为浙江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治理专项法律服务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为浙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费催缴专项法律服务;代理曙光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某业主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某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平*公寓南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海*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业主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等。
来源:网易网 https://dy.163.com/article/GLSF58OG05520U1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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