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南宁两所中学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
继南宁二中初中部(青运校区)、天桃实验学校小学部(青运校区)正式落户五象体育中心板块后,南宁再次迎来学区扩容好消息!
12月8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两则施工招标公告,涉及南宁二中(新民校区)和南宁四十三中两所学校的扩容建设,具体如下:
南宁二中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
12月8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意味着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启动。
▲南宁二中扩建施工招标公告(图源: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据公告显示,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已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扩容是在原址上改扩建。
建设规模方面,改扩建后该初级中学由41个班扩容至60个班,即新增19个班。新增总建筑面积27645.73㎡,其中教学楼建筑面积 6274.37 ㎡,教学综合楼建筑面积 9180.31 ㎡。
▲2021年8月10日公示的总平图(图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此次改扩建,拟新建地下室、教学综合楼、教学楼(二号、三号)、食堂风雨操场、主席台及附属用房、艺术楼改造工程、室外配套等。要求工期550天。
▲南宁二中新民校区(锦宝/摄)
据悉,目前新民路一带城市住宅密布,且入住率高,适龄就读学生较多,学区相对紧张。此次南宁二中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后,将有效缓解片区就学压力。
南宁四十三中改扩建:
同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发布了南宁市第四十三中学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南宁四十三中改扩建施工招标公告(图源: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据公告显示,项目建设地点为邕宁区八鲤路322号,即在原址改扩建。
建设规模上,拟在原址改扩建建成一所48个教学班的寄宿制高级中学,建筑面积70236.77㎡,分三期建设。其中:
一期,拟新建建筑面积47730.3㎡,建设内容包括体育馆、游泳池、多栋学生宿舍楼、图书馆、多功能教室(多媒体阶梯教室)、食堂、400米环形跑道、3个篮球场、4个气排球场等;
二期,拟新建建筑面积14636.98 ㎡,建设内容包括实验楼和多栋教学楼;
三期,新建建筑面积7869.49㎡,包括行政教学综合楼、科艺楼、1个篮球场等。
该改扩建工程要求工期为1095日,时间跨度有点长。
▲2021年11月15日公示的调整总平图(图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待项目建成后,南宁四十三中的教育硬件设施将得到进一步升级,也将提供更多学位,方便更多周边适龄学生就近入读。
02
定了!居民区车辆固定停放位只能出售给物业的所有权人
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专有产权车辆固定停放位、车辆停放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最终版来了。
12月7日,南宁住建官方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印发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辆固定停放位、车辆停放库出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辆固定停放位车辆固定停放位、车辆停放库出售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内容截图(图源:南宁住建)
《通知》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辆固定停放位和车辆停放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最终版的重点说明事项如下:
▲图源:南宁住建
1.出售对象:居民区车辆固定停放位只能出售给物业的所有权人
《通知》第二条明确提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辆固定停放位,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物业的所有权人的需要,车辆固定停放位不得出售给该项目物业买受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通知》内容截图(图源:住建局官网)
2.预售阶段:一套房最多可购买3个车辆固定停放位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车辆固定停放位规划配置情况。
针对购买车辆固定停放位的数量,《通知》第五条提到,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车辆固定停放位预售许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一套房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辆固定停放位;3个月后向该物业买受人放开预售限制,并在放开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该项目3个车辆固定停放位。
3.房屋现售阶段:可购买多个车辆固定停放位
《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仍有未售车辆固定停放位的,该项目物业买受人可以购买多个车辆固定停放位。同时《通知》第七条提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办理现售备案的,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车辆固定停放位规划配置情况。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一套房屋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车辆固定停放位;3个月后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10日前进行公告,一套房屋可购买该项目多个车辆固定停放位。
4.解除购房合同:车辆固定停放位可同步退
《通知》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辆固定停放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辆固定停放位买卖合同。
5.房屋转卖:车辆固定停放位只能卖给同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通知》第九条规定,物业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固定停放位,可依法买卖、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车辆固定停放位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物业买受人。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整理编辑:涴来秋
■编审:钟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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