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小区中以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道路停车费(必须留有消防通道4.5米以上的距离,消防车通行4米、偶有非机动车辆留0.5米的距离);各运营商交纳的场地使用费;信号输入或改造费用;电梯间及楼梯间广告收益;公共区域广告收益等。电梯属于公用设施,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向外招租广告,并获取广告费收入,根据《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该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物业可否未经业主同意,进行电梯广告招租?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物业的管理者对其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进行利用的,并且通过利用这些共有部分创造利益,使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做到物尽其用。由于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对其利用而增加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利用共有部分的管理者可以扣除成本。小区公用电梯本就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强调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决定电梯广告招租的,但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三:物业要是耍“赖皮”,业主拿不到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怎么办?
首先业主先找物业谈,并给其发律师函。无果后,业主可以要求街道、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四:物业不分收益,业主是否可以不缴纳物业费?
原则上还是要缴物业费,但可以主张部分扣除。在法律上有抵消制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相应的费用,物业是债权人。而同时,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物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财产获得了广告收益,那就意味着物业实际上欠了业主钱,等额部分就可以抵消了。但必须注意,仅等额部分可抵消,不可以物业存在广告收益为由恶意欠缴物业费。
五:为何《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要规定扣除合理成本?
明文规定扣除合理成本,主要是考虑了物业公司在电梯广告招租及维护中确实产生了一些合理成本费用,另外这样规定也不至于打击物业公司的积极性,让物业更加积极招租,避免资源的闲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