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做法,部分是合理的。
首先,孩子是因物业未能及时移走占据通道的物品导致孩子摔倒受伤,应负责任。
从法律上讲,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孩子摔倒,的确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孩子的治疗费用。
但是,物业无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比如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在本案中,就不能说“误工费”。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无从谈及“误工”。
正确的说法,应该叫护理费。说误工费,那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但是,孩子受伤课业受影响而需要补课的合理费用,也需要由侵权人,也就是物业承担。
不过,精神损失费,这个诉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针对的是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前提是“严重精神损害”。孩子摔伤了是不假,但这有什么“严重精神损害”?谈不到。因此,这也得不到法律支持,物业也无需支付精神损失费。
综上。物业在本案中负有侵权责任,依法应对赔偿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后续的治疗费用也必须出,否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至于你的诉求,误工费这个说法是不正确,还有,精神损失费也免提,不会让你讹人的。
就是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