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值得深刻反思,要说原来没经验,还是有点托词。现在经历30余年实践,已经证明物业公司管理物业模式,是失败的,是小区、物业管理烂象的根源,小区业主深恶痛绝的。根本原因在哪里?这种模式是资本永久掠夺、盘剥、围猎人民的工具!你看开发商开发小区,业主去买房,价格高昂,开发商暴利,赚得盆满钵满;同时开发商接着搞物业,他来定规则,想怎么赚就怎么赚,你业主只有签字接受的份,继续永久掠夺、围猎、盘剥你,叫你永世不得翻身。《物业管理条例》保护业主利益的而且管用的条条有多少?捆绑业主手脚的条条却随处可见;对开发商及其物业的限制也不少,但管用的有效的没多少,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白送给物业管理公司的却很多。就拿物业费来说:选聘物业公司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负责签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收物业费,支配物业费。业主不交物业费,由物业公司去起诉单个业主,真实荒唐绝伦!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干什么去了?其实很简单:业主委员会与谁签合同,就由谁为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业委会收物业费,根据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支付物业费;你服务到位了,业委会不支付物业费,你去告业委会;你服务不到位,业委会必须追责,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物业费,甚至去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业主不交物业费由业委会去催交,还不交,业委会去起诉,不干你物业公司的事。现在都整反了: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去起诉从未与物业公司签合同的业主个人,还叫物业费合同纠纷;相反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单个业主维权去告,必须得业委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才能起诉,法院顺水推舟,常常驳回单个业主诉求。故意增加业主维权难度,增加物业公司欺负业主方便。再比如,物业公司管理就可以预收物业费,高工资,高利润,业委会去管理,业主自管就全是公益、义务,让你谁也不想做,任由物业公司为所欲为。这是什么法律?!行政权利的条条框框和实际行政行为是偏向资本、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业、物业管理服务业是黑恶势力和腐败多发高发地区。黑腐联盟已经使业主、人民喘不过气来!人民有没有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物业管理和服务回归本质至关重要!根本出路是国家在立法上、行政管理上,司法裁判上,取消物业公司管理物业权利,只保留其物业服务职能;小区物业管理职能全权由业主大会行使,坐实业委会,业委会全权负责执行权。争议依法解决,取消行政权介入。现在在立法上《民法典》出台后已经没有障碍,《物业管理条例》需要做大幅度修改。主要是取消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利!全面回归业主自治自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