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6月,从外地来天津的小张前往居住在河东某居民区的亲戚家探望,在骑共享单车进入居民区时没有接受防疫检查,物业安保人员发现后要求其停车,小张不仅没有配合,反而加速骑行。当时正值北京市新发地疫情突发,津京两地距离相近,人流物流往来频繁,为有效地应对疫情严峻形势,安保人员忙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双双倒地受伤。后,小张将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赔偿自己因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每一位公民均应配合防疫检查。本案小张并非该居民区住户,安保人员向其呼喊并进行追赶时,其未主动停车接受相关检查却加速骑行,从而导致安保人员对其身份、行为产生更大怀疑并继续追赶,最终发生了本案事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严峻形势从严加强我市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社区网格管理,精准排查高中风险地区来津人员,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物业安保人员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规定,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这是建筑区划内所有权人基本的义务。《物权法》就已经明确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和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指导规则》等部门规章也有类似的规定。2020年,面对突发的新冠疫情,无数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走上了防疫一线,无论风霜雨雪,在各个居民区门口总能见到他们的身影。然而,依据原有的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负责物业管理,从事疫情防控工作是否是他们的职责?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该由谁承担?这些在《物权法》中均没有规定,致使在疫情刚产生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一方面,部分物业的所有权人认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无权对自己检查,拒绝配合物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发生了不少冲突;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疫情防控工作并不是自己的工作职责,故而消极懈怠,引发物业的所有权人不满,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
只有织密基层社区的“防护网”,才能有效地防止疫情反弹。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该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职责,响应并进一步细化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规定。据此,物业服务企业除了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建筑区划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该规定确定了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的防疫等措施时予以配合,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救济手段等。上述规则,解决了防疫“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的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可以把包括疫情防控在内的应急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律师提醒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履行自己的疫情防控职责,避免因自身疏漏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疫情处理应急预案,确定责任主体、值守电话、防控措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基本原则,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环境消杀、防疫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摈弃单打独斗的思想,及时与社区对接,将所展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需纳入社区防控体系,服从社区统一安排、统一调度指挥和培训指导,配合社区实行的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工作。
在疫情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防疫要求进行范围内封锁与隔离,建立防疫通道,对疑似病人予以有效隔离,同时向上级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统一专人专车转运至定点治疗医院进行进一步确诊、医学观察及治疗处理,尽职尽责地保障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另一方面,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其到访人员,也应当依法依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共同抗击疫情,保障大家的身体健康。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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