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今起实施居民区占道停放车辆费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 2016年09月01日 16:55 来源:亚心网
已绑定手机
idc200 发表于:2021-12-15 11:11: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67
新疆今起实施居民区占道停放车辆费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  2016年09月01日 16:55
  来源:亚心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人参与                 评论   
    _ABC

  原标题:新疆今起实施居民区占道停放车辆费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快讯(首席记者 刘书成)9月1日起,居民区占道停放车辆费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政策在新疆正式实施。
  这一政策在乌市具体如何执行?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明确:有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的普通住宅居民区可由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约定具体停放车辆缴费标准,没有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的普通住宅居民区暂按(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执行。
  目前,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乌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已在草拟《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明确停车占道费收取以后的分成比例:多少用于居民区公共建设的服务,多少用于弥补物业企业劳动报酬等。
  在《实施细则》未下发之前,乌鲁木齐市各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执行收费。
  9月1日起,涉及这一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关注话题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版《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对“居民区停放车辆费”,《办法》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住宅居民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
  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的普通住宅居民区,由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报酬水平等。
  未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居民区场地占用费由市(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其收入主要用于住宅居民区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等。
  要想落实居民区占道停放车辆费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就需要加快推行普通住宅居民区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医药和服务价格处处长王新疆说,没有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的场地占用费,停放车辆费按照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统一价格收费,所有的收入归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目前具体收费将依据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居民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执行。
  后期,乌市将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明确停车占道费收取以后的分成比例:多少用于居民区公共建设的服务,多少用于弥补物业企业劳动报酬等。
  目前,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乌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已在草拟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未下发实施之前,乌鲁木齐市各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执行收费。
  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的普通住宅居民区,由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报酬水平等。
  相关链接:
  乌市目前对居民区停放车辆缴费规定如下:
  (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对住宅居民区停车服务收费规定如下: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辆固定停放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辆停放库(车辆固定停放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
  对已购买车辆停放库(车辆固定停放位)的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收取停车辆固定停放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
  住宅居民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居民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居民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放车辆缴费相关标准(乌发改费〔2013〕1093号)执行。
  以上居民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决定。
  如遭遇不合理物业及停放车辆费收费,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分享来源:凤凰网 https://news.ifeng.com/a/20160901/49880065_0.s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