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这既是业主“知情权”的体现,也是法典的具体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物业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仔细审读这个法条,不管小区有没有业委会,是否成立了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都要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这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它们不公开,该怎么办?由谁来受理业主投诉并检查纠正。
法典不可能讲的那么明白,因此需要各个地方分别作出规定。
你先咨询一下你当地的物业办(住建局等等),就说物业违规拒不公示公共收益,要求它们来查处即可。
目前来看,某些地方正在开展所谓的专项整治,只要物业公司存在这些侵占公共收益的违规行为,这或许是你抓住其要害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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