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规出炉,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在交存、使用、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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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新规共设46条
取消法律责任章节
目前,重庆实施的《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1日施行,旧条文实施至今已有10余年的时间。随着社会发展和住建部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经过修改给出了新的规定,确保物业的所有权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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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管理办法》设有6章共57条规定,而新规条文在这基础上进行增加、删减和修改之后,仅有5章46条规定,更加简明但不乏严谨。
总体来看,变化最大的当属法律责任相关条例。现行《管理办法》中,法律责任单独成为章节共7条规定,来确保物业的所有权人维修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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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这一章节完全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出现违规后的法律责任取消。如果到时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可以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8条进行维权。
新增条文中,物业专项维修也可以投保
《管理办法》删除法律责任但也新增了多条新规,物业维修专项购买保险成为一大亮点:“鼓励探索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经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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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重庆的物业维修专项购买保险还非常少见,但这种商业保险制度在国内其它地区已有成效。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其实是给居民区内公共设施中特定的设备购买保险,比如电梯、消防等设施。
这种商业保险可分为两种模式,即理赔模式和维护+理赔模式。给这些设施投保,对物业的所有权人来说,也可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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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使用、管理等内容有变
新规中,除了新增和删除的条文,交存、使用等条文在原有基础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章“交存”章节中,交存标准、交存主体等修改较大。
交存标准
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新规中规定,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义务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标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来定,并且需要向公众公示。
过去,有电梯的按建面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面50元/㎡交存;新标准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5%-8%/㎡进行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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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主体
《管理办法》修改后,物业的所有权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并且交费时间提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方竣工验收时就要缴纳。
表决人数
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上,新规降低了表决门槛: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参与,参与表决部分面积过半数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即可使用。
现行条例中,如果要使用该项资金,需要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书面形式表决同意,修改后变得更加人性化和简单化。
紧急情况
在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中,现行规定中10条情形经过修改后,屋面渗水、电梯故障、高层水泵损坏、排水设施故障、消防设施损坏危害公共消防安全即可申请应急简易程序进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公共收益
电梯、快递柜等设置的广告都是物业管理的公共收益,一直以来,这部分公共收益如何管理处置都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们关心的对象。
公共收益归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用于经营应该征求物业的所有权人的意见,但有的居民区存在未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的情况。因此新规中强调: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
第三方机构评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直接划给相关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将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这样做有利于消除物业的所有权人对居民区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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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新规,将由市、区两级住建部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未来,这些和物业的所有权人们息息相关的条文就将融入日常生活中。
(胡小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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