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内全款买房,只登记了妻子名字。现在我们感情破裂,我想加名,妻子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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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雅7599 发表于:2021-12-25 00:42:1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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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我婚内全款买房,只登记了妻子名字。现在我们感情破裂,我想加名,妻子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曾经的我们浓情蜜意
  我全款买了房
  只在房产证上留下你的名字
  如今感情无法维系
  这套房产的归属
  却成了我俩之间的大问题
  ……


1
  Q1


  男方在婚姻期间全款买了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现在想让女方在房产证上加上男方的名字,女方不同意。因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男方担心女方私自把居住的房屋卖了。如果两人离婚的话这套居住的房屋归谁呢?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在房产证上加上男方的名字呢?
  A1:
  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不离婚,男方可以要求在房产上加名。
  通过你的描述,可以推测双方对该房产所有权没有进行过特殊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该房屋仅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如果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如果你们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定原则,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
  若你们不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男方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加名”:第一步,到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女方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所在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争议房产为夫妻共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步,依据法院生效的共有权确认判决书,在对方拒不配合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加名”登记。    
  2
  Q2


  物业三个月前联系我说,我的租户拖欠了两年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前我联系租户的时候他表示有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但现在也联系不上租户,一个月的租房押金也已经抵交房租了。租户在居住的房屋里留下了智能跑步机(可用)、保险柜(打不开)等物品,因为联系不上他,所以我只好短信告知他:遗留在居住的房屋里的物品我自己处理了,合同到此为止!现在物业催我交费,我该怎么办?
  A2: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要求你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后你可以向租户进行追偿。
  首先,你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于你是房屋的物业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期间你租给了租户,自己没有直接享受物业服务,但物业服务持续开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仍需要按照相应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其次,你可以在交纳物业服务费后向租户进行追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的所有权人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你的描述,合理推断你跟租户之间对物业服务费的负担是有约定的,即由租户来承担物业服务费。但现在因租户并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该期间你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需要向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在你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后,你可以向你的租户进行追偿。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对于租户遗留在房屋内的跑步机和保险柜,因属于租户的物品,若在你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对于遗留的物品有处置权,则你可以自行处置;若没有相应约定,则你不能随意处置,建议你单独找地方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将来由租户来承担,以避免日后产生更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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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家居民区是个开放式居民区,分为东西两个区,我住在东区。居民区从南往北有五栋楼,第一栋和第二栋之间有个蔬菜市场。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和物业的所有权人们商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在第二栋和第三栋之间修一个对外开放的停车场,目前该项目已经在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的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A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请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起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们居民区第二栋和第三栋之间的场所,是属于你们居民区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改变上述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法定数量的物业的所有权人表决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经过你们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表决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明显是违法的。
  其次,若你们居民区有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可以提请居民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起诉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居民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可以起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侵害,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在建设的地方恢复到建设之前的状态。
  最后,若你们居民区未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由于单个物业的所有权人不能作为起诉的主体,你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管部门或者当地规划部门投诉处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用途,当地房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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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我的父亲给私人干活,工作途中感到不舒服,要回家休息,回家途中出现脑出血,我们及时将人送去医院并做了手术。父亲现在还在住院,医疗费也花了不少,想向对方索要医疗费,对方非但不给医疗费还让我们去法院起诉他,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维权?
  A4:
  法院能否支持你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等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取决于你父亲脑出血是否是干活导致的。
  你的父亲给私人干活,一般来讲会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你父亲的这次受伤应该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这个私人老板对你父亲住院治疗是否承担责任也就是你们能否告赢,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属于因劳务导致的身体损害,比如工作过程中因劳累过度、货物碰撞等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原因,你们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和你父亲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应当根据相应比例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责任。如果脑出血与你父亲从事的劳务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比如你父亲本身的疾病导致,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认定对方存在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建议你们尽量与私人老板协商解决,在无法确定具体致病因素的情况下协商是对双方最好的方式。一旦涉诉你们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5
Q5


  2021年6月29日,我在攀岩过程中摔伤,并导致左膝十字交叉韧带断裂和半月板损伤。在事故发生前,教练并没有教授我正确的摔倒姿势,还鼓励我以动态体式攀爬v3高难度线路。作为攀爬者新手,我的v2线路攀爬才勉强过关,v3线路攀爬还没有过关。对于意外事故,攀岩馆认为自己不用负全责,只需要给医疗费,不需要给康复费和误工费,我该怎么维权?
  A5:
  攀爬者可以向攀岩馆主张赔偿,攀岩馆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首先,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攀岩馆作为经营管理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地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攀岩馆的教练没有教授正确摔倒姿势,且鼓励攀爬者攀爬与其能力不匹配的难度线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攀岩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对攀爬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本案中攀爬者在攀岩过程中也应尽到小心谨慎义务。如果自愿攀爬与之能力不匹配难度线路导致受伤,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责任。具体过错责任比例,最终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因此,攀岩馆应基于其自身过错对攀爬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攀岩馆基于其过错程度对攀爬者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攀岩馆的赔偿范围不仅包含治疗费,也应当包含相应的康复费以及误工费。
  感谢值班律师:


  宋飞帅(湖北武汉)
  
  

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s://news.sina.com.cn/o/2021-12-22/doc-ikyakumx57161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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