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居民区天降冰柱砸坏车顶 该位置专属物业的所有权人全责
已绑定手机
LyinZ 发表于:2021-12-25 09:09:1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541
  2018年12月某日,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居民区的张小林把车停在朱为家楼下的停车辆固定停放位上。当天中午,朱为家窗户上的冰柱坠落,砸中张小林的车辆顶部,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张小林修车花了7000余元,他认为应由朱为承担损失,并多次与朱为沟通要求赔偿,均遭拒。
  今年2月,张小林将朱为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朱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时,朱为表示,坠冰前,他发觉了冰的存在,但认为清除冰柱有危险,应该由物业来处理,因此物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外,张小林不应将车停放在距离楼体过近的地方,停车前没有对楼上的冰柱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那么,被砸车辆的维修费究竟该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为作为本案的被告,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便不承担民事责任;如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朱为发现自家玻璃上有冰后,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清理积冰,消除隐患,避免坠冰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因朱为对积冰放任不管,导致张小林车辆受损,他未能证明自己在管理维护中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张小林将车辆停放在居民区物业指定的停车区域内,未乱停乱放。但作为车辆的管理人、使用人,张小林在停车时应当预见停放在楼下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车辆受损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从车辆停放位置、过失程度来看,张小林并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故法院综合全案分析,依法不减轻被告的责任。
  关于追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朱为认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存在过错,故法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在张小林财产损害获得赔偿后,若朱为仍然认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坠冰事件存在过错,可以收集证据,并向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天山法院于近日判决朱为向张小林赔偿全额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冰体的位置决定了赔偿责任的主体。如果冰体结在了建筑物屋顶的屋檐上,在这种情况下,因屋顶部分属于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对屋顶管理和维护是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选聘了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因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未及时清理冰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且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是由被侵权人自己的过错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由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如该居民区未选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件坠落导致损害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是被侵权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应当由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冰柱是结在物业的所有权人卧室的窗户上,该冰柱位置是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所以应当由物业的所有权人进行清理,或通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进行清理。因该物业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分享来源:中国青年网

http://news.youth.cn/sh/201904/t20190407_11918955.htm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