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空置房屋不用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的所有权人必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28日上午继续聚焦“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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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舞王子 发表于:2021-12-26 13:49: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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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随着城市生活居民区化的普及,物业的所有权人与物业之间的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建设单位选聘物业,自己只能被迫接受?共有部分被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毫不知情?不满意物业服务还必须缴费?不缴费物业就要停水停电?
  12月21日半岛问法热线曾邀请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市民对于“物业纠纷”问题的咨询。活动结束后我们陆续又接到很多市民来电反映自己生活中碰到的“物业纠纷”问题。为了能满足更多市民对于解决“物业纠纷”的诉求,12月28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继续聚焦“物业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施蕴涵律师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赵闯律师为大家解答日常生活中碰到的“物业纠纷”问题,市民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咨询。
  案件事实:甲地产公司与乙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青岛市市北区某居民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委托管理事项、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开始对居民区进行物业服务。王某系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于2017年5月入住,自9月起开始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20年,乙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应的违约金。王某辩称,自2017年9月起,其房屋一直空置,故要求乙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予以折扣。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王某就减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事宜,未向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提交申请,故认定其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正当理由,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条:“(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可见,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需要由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的水、电、气等情况共同确认后,方才能够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本案因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过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申请,故法院依法不支持其抗辩理由
  本期问法律师
  施蕴涵律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席合伙人


  施蕴涵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法律事务
  律师简介:施蕴涵律师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要从事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行政法律事务、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深厚的房地产专业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熟悉房地产项目整个操作流程。
  曾担任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发展集团、青啤地产、青岛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数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青岛市规划局常年法律顾问,担任过“青岛规划展览馆”、“鹏丽南华商业中心”等数十个项目的全过程法律顾问。
  赵闯律师: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赵闯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仲裁、劳动纠纷等
  律师简介:赵闯律师自2011年加入德衡所以来,为中联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大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银都物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诉讼与非诉服务。从业至今,办理了涉及房地产、劳动争议、金融、公司等领域数百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形成了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公司非诉及诉讼事务有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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