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平
停车费、电梯广告费、公共设施收入……每年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去哪儿了?
据报道,上海市某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函,要求对小区停车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在遭物业公司拒绝后,业委会在小区电梯等候厅屏幕上滚动播放物业公司的“劣迹”。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不少小区的公共收益账目不清、去向不明。
小区公共收益的“账本”不清不楚,甚至沦为物业自家的“小金库”,这堪称老大难问题了。从常识上说,这个问题是不容争辩的。小区公共收益是利用公共设施产生的,如停车和场地租赁,所以理应归业主;从法律上说,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在绝大多数小区仍然是个奢望。
之所以这个问题悬而未决,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一来,作为监督物业公司的最重要手段,小区业委会在城市小区普遍处于缺失状态,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城市业委会覆盖率仅为10%左右,而且物业公司千方百计阻止成立业委会,不提供业委会成立所需的材料。这使得物业公司毫无忌惮。
二来,许多业主对这部分收入认识模糊,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原则性强,操作性弱。一些业委会和业主在监督物业时,往往有一种无力感。以上述上海某小区业委会为例,面对物业的“耍流氓”行为,也只能通过曝光发泄不满。
再者,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小区公共收益缺乏重视,在对物业公司考核评比时,没有将其列入重要考核项目。在遇到业主质疑时,也没有积极履职,做好业主的后盾。而且,一些物业公司明目张胆隐瞒或篡改公共收益数据,也很少受到监管应有的处罚。
所以,小区公共收益不单是账目的规范和公开,其实质是监管和规则体系完善的问题。而要破解这个问题,既要在法律上对成立业委会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让政府部门承担更主动角色,物业公司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履行更多强制性义务等;同时,也要让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则更加细化,比如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公共收益公开的表格,对小区公共收益公开情况定期抽检,对于隐瞒或篡改数据、侵吞业主利益的,给予严厉处罚等等。
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只有进一步完善法规,从业委会组建、公共收益管理、违规惩治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对业委会的支持力度和对物业的监管力度,在社区内形成更均衡的治理模式,才能捍卫业主的正当权益,推进共治共建共享的基层治理。(于平)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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