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南亚风情一些居住的房屋闹得物业的所有权人代表委员会和房开几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已绑定手机
玩了一啊 发表于:2021-12-31 15:17: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50
  柳州市南亚风情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委员会)与柳州市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居房开)就新居房开建设的居民区架空层、物业用房、老人及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所有权归属产生了纠纷,双方三上法院,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上述物业归居民区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之后,业主代表委员会再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新居房开限期向业主代表委员会移交物业用房,同时返还其挪用租赁涉案房屋的不当得利。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新居房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移交涉案物业用房,但却驳回了业主代表委员会的其他诉请。
  2004年至2006年间,新居房开在开发建设南亚风情园居民区时,先后建设了架空屋、社区及物业办公用房、老人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公厕等公共建筑,这些建筑既未计入共有分摊面积,也未办有权属登记。
  2014年10月,居民区业主代表委员会成立。业主代表委员会在履职中发现,上述公共建筑均被新居房开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租赁他人获利。物业的所有权人委会遂于2019年5月将新居房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些物业归居民区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共有。
  一审法院同年9月作判决,驳回了业主代表委员会的诉请。业主代表委员会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居民区原规划设计的3间物业用房归居民区全体物业的所有权人共有。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业主代表委员会多次催促新居房开将涉案的物业用房移交业主代表委员会,但均遭拒绝。业主代表委员会遂于2021年7月再次将新居房开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移交涉案物业;同时返还之前挪用这些物业所获的不当得利共62万多元。
  庭审中,新居房开辩称,二审法院已认定原告业主代表委员会现办公室用房应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已提供给业主代表委员会,其一直实际使用,因此,原、被告其实是交换使用的关系,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用房规划在于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能有效地对居民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其调整或重新配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必须经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决议,但被告未能证明其调整或重新配置经过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决议通过,因此不能免除其将涉案物业用房返还原告的责任。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应返还业主代表委员会实际占用被告办公用房的问题,因原告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作处理。由于原告业主代表委员会一直将被告的架空层用于物业用房,且物业用房并非产生收益的场所,且原告并未因此受到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返还租金(不当得利)有悖公平原则。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了解,业主代表委员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南国今报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物业外包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物业外包网联系。
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k.sina.com.cn/article_7517400647_1c0126e47059027ecx.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