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截图
《管理办法》
不仅明确由市、区两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俗称“大修基金”)
监督管理
同时在交存、使用、监管等方面
都有不少的新变化
具体有哪些新变化?
一起来看
此前,重庆执行的标准是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交存标准。建设单位、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中心城区以外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以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需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过程中往往存在购房者不交、房屋转卖导致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等风险。
为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范,避免出现交存不到位的风险,《管理办法》要求,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管理办法》还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权数作了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由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组织物业的所有权人表决。
针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前是需要“双三分之二”物业的所有权人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书面形式表决同意。
《管理办法》施行后,这一门槛将有所降低,仍然是需要这些物业的所有权人参与表决,但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同意,即可使用。此项修订将降低物业的所有权人表决的门槛,有利于形成共同决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同意。
居民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居民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公共场地停放车辆费。
●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
●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
●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
●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
居民区的公共收益应该是归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所有,用于经营需要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如果居民区还未成立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怎么办?《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
《管理办法》还要求引入物业维修商业保险机制。
《管理办法》鼓励探索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经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此前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在其他地区已经有探索,指给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购买商业保险。目前有两种形式:
理赔形式,发生电梯、消防等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日常维护+理赔的模式,保险公司不仅负责事故后的理赔等事项,还要负责日常的设备维修维护。
修电梯到底需要多少钱?外墙如何整改合理价格是多少?如果居民区居民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疑问,应当如何监管呢?如今这些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管理办法》要求,对于10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经物业的所有权人共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纠纷处置或者鉴定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
如果想详细了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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