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财经头条2021年12月30日报道,《成都打响取消物业管理服务费第一枪 居民区广告收入全归物业的所有权人》。我们来看看当前四川省物业管理的根基、背景是什么?
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如下:
第三十六条 住宅物业在物业的所有权人、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招标有资质的物业单位。实际上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自己公司成立的物业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在买房时前期物业合同搭在商品房合同内一起签,而且无合同期限。这就是物业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如下:
四十五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大会成立后,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代表委员会的选举,受既得利益群体的不配合,导致业主代表委员会成立难,或成立业主代表委员会后形同物业傀儡,或业主代表委员会与物业不对称的斗争中落于下风(物业有单位、有专人、有专项资金),业主代表委员会工作无法开展。招标新物业,废除前期物业合同难。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如下: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的所有权人委员会或者物业的所有权人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于2022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其规定的前期物业合同不超过2年,且应公开招标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不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自己公司的物业单位或指定有利益关系的物业单位。对于2年期限,我理解其含义有二。一是交房后,前期物业管理达两年的,合同到期终止;二是前期物业合同未达2年的,通过业主代表委员会(物业的所有权人)招标单位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或指定的前期物业撤场。
总之,《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及规定,是居民区依法管理的依据,居民区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代表委员会)、物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等,都应为和谐居民区的建立而做好各自的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招标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价格以最低价中标,并不得超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价。交房后,物业的所有权人成立业主代表委员会,招标市场竞争的、有资质、有业绩、有服务意识的物业单位,根据最低价中标(含人员总工资加企业管理费)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单位,根据中标价反算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费单价,并约定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接受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代表委员会)的监督。业主代表委员会成立后,也可以自行管理。
建立和谐居民区,需要物业的所有权人户户参与,不含私心,依法依规,方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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