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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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tw 发表于:2021-11-26 18:11: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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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是每一位公民重要的基础权利,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业主的权利保障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老张是某小区的业主,老张在与邻居聊天时了解到,绝大多数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均不满意,且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物业公司仍不履行物业服务或履行物业服务不到位。老张及多位业主找到业主委员会,希望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此事有个说法。业主委员会找到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希望能够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021年《民法典》颁布关于物业服务的问题,相较《物权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正,针对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简要分析: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规则的变化


1.业主能够共同决定的事项都有哪些?
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原第一款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拆为“筹集”与“使用”两个条款,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即“筹集”条款适用更加严格的“两个四分之三”规则;同时,本条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业主对于共同决定的事项表决规则的变化有哪些?
就表决规则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做出了重大的修订。首先,要求所有事项均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次,表决的计算基础也相应变更为“参与表决”的业主;最后,规定不同表决事项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 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三类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其他事项只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比,就《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的修订有利于增强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控制能力,而表决规则的变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表决事项通过的难度。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为业主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
来源:民法典在线
编辑制作:六盘水广播电视台
总监制:奚宽军

来源:网易网 http://dy.163.com/article/GPO7F1HD0514S6T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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