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城业主委员会“破釜沉舟”,“在业主身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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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顾问 发表于:2022-1-8 21:53:1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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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万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聘原物业和选聘新物业的问题。万城小区属于市场调节价物业小区,在决定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时,万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舍弃了辽宁省2019年11月已经开始实行《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反而选择2004年1月6日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后简称“中物协”)发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后简称《普通住宅标准》)。
在“中物协”发布《通知》的附件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因此万城小区不适用《普通住宅标准》。
为了能使不适用万城小区的《普通住宅标准》通过,业主委员会不惜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规定 ,采用谁反对谁投票的“反式投票”手段,强行通过。在业主向所在富东社区、大东区住宅小区办举报反映该问题时,上述单位称“民法典实施以前,‘反式投票’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设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很明显,大东区住宅小区办给出的答复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
然而,在采用“反式投票”手段强行通过不适用于本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外,万城业主委员会还在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继续“动脑筋”。
在万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会议纪要》中有这样的记录:“通过会议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审议,对物业合同的第七页,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缴纳物业服务费中的《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约定进行删除。删除条款原稿件封存备查。对其他条款无异议。”




乙方也就是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业主主张减免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之一,在相关诉讼判决中也可以看到因物业公司违约而减免业主物业费的相关案例。而万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经业主表决通过,业委会就擅自做出决定,又阻断了业主维护自己权益途径的行为很是诡异,出发点又是什么呢?
反而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企业的免责条款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外,还在合同最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追认。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而万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这种删除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条款的“破釜沉舟”行为很是让人费解,体现出了“在业主身上下功夫”的精神,维护了物业企业。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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