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67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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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2v 发表于:2022-1-9 10:21:5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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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控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带来的合同违约风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明显上涨,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应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给施工合同的顺利履约带来了风险。我部积极沟通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采取行动,努力防控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我们赞同您的建议,可通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相应条款、加强建材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加强行业反垄断监管等方面防范风险。
  一、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价格波动条款
  2017年10月,我部和原工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其中第11条“价格调整”中提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提出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上述条款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明确价格波动风险相关条款和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关于加强建材市场价格监管力度
  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建筑业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我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提出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监测市场和价格形势,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分析研判,强化市场监管,做好预期管理,2021年5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联合约谈了铁矿石、钢材、铜、铝等行业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重点企业,要求依法合规有序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揭示风险,为发承包双方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持续密切跟踪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加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关于加强行业反垄断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建筑材料领域反垄断执法。“十三五”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建筑材料领域垄断协议案件7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0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件,罚没金额共计9016.09万元。2021年初,查处淄博8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实施经济处罚2.28亿元。反垄断执法有效遏制了建筑材料行业垄断行为多发态势,提升了企业合规意识,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规范和推动建筑材料领域行业协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一方面于2019年4月组织召开建筑材料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指导建筑材料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查处涉案行业协会,实现“查处一案件,规范一行业”的执法效果,2019年以来共办结建筑材料领域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垄断行为案件3件,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高度关注建筑材料领域价格波动情况,对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6日

分享来源:政府网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202112/20211230_763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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