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结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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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君 发表于:2022-1-12 14:05:4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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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主要分为两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小区的“大业主”开发商负责选聘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待小区业主逐步入住后,“万事俱备”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由其在大会的授权之下,与业主决议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往往也被称为“正常期物业服务合同”。
两相比较,顾名思义,前期合同就是一份在小区步入正轨之前,经“暗箱操作闭门造车”而生出的“不正常”合同。几十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业已彰显出,当下诸多的物业矛盾与纠纷,往往就是源于前期合同的种种“不正常”
一、建管不分,父建子管,早已成为“业界主流”。
03版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选聘前期物业。但既然只是“提倡”,并未“禁止”,于是开发商纷纷自行成立物业公司,自建自管,以期“肥水不流外人田”;这一“行业惯例”在各大城市的新建住宅小区中能占到70—80%左右;即便有少数前期物业并非开发商的下属子公司,但也往往存在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关系,由此必然“受制于”开发商(否则你也不可能“中标”)。
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或者失衡的地位对比,使得物业公司无法在前期阶段履行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失去了应有的“中间人”角色的作用,更难以得到业主一方的认可和支持,毕竟潜意识中:“你们就是一家人,怎么可能胳膊肘子往外拐呢?”
二、合同的约定及条款内容,极易侵害业主一方的合法权益。
前期合同,从本质上说,就是一份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关上门私下事先拟定并签约,由购房者(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予以事后“签字追认”而生效的这么一份协议。必须讲,这个过程是“合法”的,因为按《条例》规定,前期阶段,开发商拥有选聘物业的“法定权利”,前期合同也应当包含在购房合同之中。
问题在于,这份合同的“责权利”往往失衡,存在诸多侵害业主权益的约定。而购房者除了签字接受的权利,别无选择。
从物业费定价,这项与业主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关键条款来看,对新建小区而言,同房价一样,开发商就是物业费的定价人。它应事先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所发布的“物业费指导基准价”(可“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结合所开发项目的类型档次以及所选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等,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通过后方可写入前期合同执行。
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前期物业费定价中,“就高不就低”,在基准价上超标准上浮成为常态,甚至某些定价都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最高定价”,这类投诉屡见不鲜,个中原因又十分复杂。
此外,对于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约定,也往往超过正常范围,由此出现的那些“天价违约金”诉讼,都是因为前期合同的“不正常”约定而衍生出的奇葩诉争。
三、合同期限看似是“随时可以解除”,实则是遥遥无期势如登天。
要想解除前期合同,唯一的办法就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
某些“物业知识宣讲视频”中,声称无需成立业委会,只要超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解除前期合同,等等等等吧。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
物业合同并非是“单纯为了解除而解除”,在有这个想法之前,就要事先把今后的管理思路确定好,下一步是另聘物业公司(其他管理人),还是“业主自治自管”?不管走哪条路,都需要业主共同评议决定,也都需要一个合法的“业主组织”来具体负责执行这些决定。而这个组织必须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选举成立,还要履行“备案”程序。
没有业委会这个现行法规规定的唯一合法的“业主组织”,小区业主就形如一盘散沙,法律赋予业主一方的诸多“权利”就无法付诸实现。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就可以“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及其前期物业公司,是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主要阻力。而只要没有业委会,那一纸“灯下黑”式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长期有效,这也是为什么现实中许多小区在入住了十年乃至二十年后,依然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于法于情于理,这都是极为“不正常”的。



怎么办?难道这一纸在业主一方看来的“不平等协议”能一直有效吗?开发商的“子弟兵”可以无限期地在小区“服役”吗?没有业委会就难以反映业主的合法诉求吗?
这个事情,如今似乎迎来了“曙光”: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之所以能为前期合同设定最长2年的期限,那是因为北京首创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该制度目前已为包括广州在内的多地市所借鉴)。
物管会制度,也是直面多年来业委会成立难这一物业管理痛点问题应运而生;以北京为例,任一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再或者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都可以先组建物管会。
物管会由街道办负责组建,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居委会代表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居委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不含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代表)



该制度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它解决了在业委会缺位的情况下,涉及公共管理权限的诸多重大事项无人组织推动并付诸实施的难题。物管会就可以依照当地法规承担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予以执行。(物管会虽为临时过渡,却同样依法备案且刻有公章
那么对于开发商及子物业之间的那份《前期合同》,最长2年的期限,这个事情从法规上予以界定住了。而前期物业公司能否继续“留用并转正”,这需要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检阅”。(实践中也确实有开发商的子物业被业主继续聘用的范例,但合同性质已有了本质的转变)
此外,北京《条例》在第二十四条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组建物管会,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也就是说,半年的时限内,要么选出业委会,要么退而求其次,先组建物管会,不管如何,必须有一个业主组织,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一应的表决。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了出现小区在交付后仍长期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不正常”情况。
当然,物管会制度创立时间不长,需要在实践运行中继续完善和探索。但是,这种设计毕竟是在对现有物业管理难题进行审视的基础上,做出的针对性创举,值得期待。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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