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小区业主长期不在规划区域停车且拒缴停车费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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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邦-东子 发表于:2022-1-13 10:22:3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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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冼颖 陈明蔚
  今天(1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此次共8个),涉及小额网贷、租赁合同、居住权、物业纠纷、个人信息保护和人格权保护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民事纠纷。
  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香与某地产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为全国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深圳福田法院审理的“刘某峰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2021年,广东法院聚焦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35.8万件,同比增长11.6%。
  “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地产公司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被驳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香与某地产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为全国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创造性提出人格权侵权认定三大因素——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人格权较大可能性、是否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是否将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中,王某香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王某香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批评性言论。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王某香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王某香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王某香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某地产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可能性、当事人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2021年1月21日,裁定驳回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小区业主长期不按规定停车拒缴停车费被判败诉
  在深圳福田法院审理的“刘某峰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刘某峰是某物业公司所服务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小区业主,刘某峰在未办理停车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8月起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露天公共绿化区域(非划线车位),且至今未缴纳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向刘某峰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停车费并清理涉案车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峰支付临时停车费用及滞纳金,并挪走车辆或办理相关停车手续。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刘某峰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刘某峰作为业主,将名下涉案车辆停放在小区后,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主动向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约定,业主车辆出入按照停车场管理执行,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车辆现停放的区域并不适宜停放车辆,该停放行为已妨碍某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法院认为,刘某峰开始欠缴停车服务费的时间点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车服务费行为及不当停放车辆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021年1月25日,判决刘某峰向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及滞纳金,将涉案小型车辆移至适宜停放车辆区域。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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